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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中的公众参与

  4、《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公众参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有较详尽的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公众参与较详细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国家 鼓励公众和有关单位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13]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都应当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形式为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14]公众的意见应给予重视和考虑,并应公布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15]
  四、结论及建议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要妥善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考虑当代和未来的发展需要,做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法是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应在执政党的科学发展观背景下解读,被全面协调可持续所覆盖。目前它主要还是一项经济政策。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价值,我国立法层面有所反应。
  肇始于1980年代的中国经济改革,一直政府推动的,行政权作为一种主导的力量,在经济发展中起关键作用。即使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也主要是由行政力量推进的。公共参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立法,对于保证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对发展的及时回应。对于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公共参与也有助于弥补间接民主的不足,保证行政过程的民主化,提供行政过程的合法性,防止背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初衷,也具有重要意义。但这种意义无论在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布局,还是在区域发展战略上都没有被强调。
  我国在基本法层面,对公共参与有所规定,执政党对此也有清晰的认识,在政策层面也有实现公众参与的清晰思路。在操作层面,具体制度供给却相对不足。除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参与制度有所规定外,在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领域未见规定。应在具体的制度中增加公共参与的规定。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是一项限制行政权力的制度,不同行政行为中的公众参与有许多共性的内容,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中做出规定,所以我国应加快《行政程序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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