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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种子的生产经营权

  (二)品种权的转让。
  品种权转让是指品种权人将其品种权的享有权转移与受让人的行为。品种权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转移的是品种权的享有权(注:品种权属于权利,只能享有;其不是财产,不能所有);二是既可自愿转让,又可法定转让,如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继承人;三是所转让的品种权必须是国家授予的(不包括申请权);四是转让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转让品种权的合同在审批机关登记并予以公告后才能生效。品种权一旦转让,品种权人就不再享有与品种权有关的任何权利。
  二、种子生产、经营权的许可和转让。
  (一)种子生产、经营权的许可。
  《种子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规定了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相应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这属于行政许可;除相应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种子生产许可权和种子经营许可权。种子生产者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生产种子,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经营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种子生产、经营权的转让。
  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的单位或个人才能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才有权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生产种子,或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经营种子。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单位和人不得通过转让获得种子生产权或种子经营权。《种子法》六十条规定,禁止通过买卖、租借等方式转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实践中,经品种权人同意或利用品种权人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属于无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品种权人同意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关系。
  《种子法》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这就是说,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经过品种权人和种子管理机构双重许可,应当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品种权人的同意书。未征品种权人书面同意即使领取了授权品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持证人也无权生产授权品种的种子;品种权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该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只经品种权人同意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属于违法生产、经营;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经品种权人同意的,属于侵犯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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