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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间接证据运用论

自侦案件间接证据运用论


胡绍宝


【全文】
  当前,一些检察机关和部分反贪侦查人员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片面重视直接证据,从而忽视了间接证据的运用,直接影响了一些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笔者认为这种倾向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故而有进行认真研究加以解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下面,笔者根据自己仅有的反贪侦查办案实践并结合相关基础理论,对间接证据在侦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作一点初步的探讨。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关注和加强间接证据在侦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引深侦查的作用。是指把侦查工作引向深入,乃至把间接证据的作用发挥到审查起诉和审查判决的阶段。贪污贿赂案件往往都是从受理举报线索开拓,从间接证据入手,进行初查后发现犯罪事实,立案侦查的。对于直接证据不足的案件,就要靠间接证据结合证明。
  2、突破案件的作用。是指侦查工作处于僵持状态,无法进展时,在间接证据的作用下,突破僵持状态,保证案件顺利侦破。侦查阶段中的僵持,一般是由三方面的因素所致:一是因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是因证人不如实作证,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靠性;三是因侦查工作遇到其他困难和阻力,无法获取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定案。对于这些情况,间接证据都具有加以突破的作用。有了一定的间接证据,就可以在讯问中旁敲侧击,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迫使其供述罪行;还可以在讯问中教育、启发,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促使其如实作证揭露犯罪。
  3、辅助证明的作用。是指在直接证据不能完全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靠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相互结合来证明犯罪事实。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事实已全部查清,对其职务和身份是否属实,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这主要是证明主体身份的各种身份证明,履历表、单位证明,委托书等书证。
  (2)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赃物等全部犯罪事实有供述的,还需要有间接证据确定嫌疑人供述的真实可靠性。这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其他检察技术检验材料,有着很好的辅助证明作用。
  (3)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或行贿、受贿双方出现证据“一对一”的情况时,间接证据可以辅助证明或固定直接证据,从而得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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