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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司法: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关于平和司法理念与实践的调研报告

  (五)审判阶段的平和司法实践。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符合适用平和司法程序的条件,如果是自诉案件则由审判机关在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同意的基础上,由社区主持“协商和解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由自诉人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结案。如果是公诉案件由审判机关在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同意的基础上,并经公诉机关同意,由社区主持“协商和解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由审判机关撤销案件,将加害人交付社区进行社区矫正。此外,对公诉机关依照平和司法程序,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以及判处缓刑和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量刑建议的案件,应依法予以支持。
  (六)社区矫正的平和司法实践。对在各诉讼阶段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的加害人将其移送社区矫正组织,社区矫正组织可以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科、社会保障所和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志愿者等参加,在社区中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六、平和司法的原则
  (一)依法进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平和司法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司法观念的更新,司法实践的突破。平和司法作为一项司法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案件不论处于哪个诉讼阶段、不论由哪个司法机关提起平和司法程序、不论和解协议当事人如何同意,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平和司法作为理念的更新,需要有一个认识转变的过程,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委组织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循序渐进,稳步推行。
  (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平和司法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是将轻微刑事犯罪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重要手段。平和司法处理刑事案件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决不能一讲“严打”,就当宽不宽;一讲平和,就当严不严。
  (三)自愿明知,利益均衡的原则。自愿即当事人选择平和司法是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外来胁迫;明知即当事人对于参加平和司法程序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清晰明确的认识。利益均衡指得是由加害人、受害人、社区以及司法机关等多方参与平和司法程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最终的处理结果要兼顾加害人、受害人、社区等各方的合理利益,达到一种均衡的公正。
  (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关于刑罚的功能,一般认为主要有两点,一种是惩罚,一种是预防。相比封建时代的严刑峻法,现代刑法理论更关注刑罚的预防功能,其一是个体预防,也就是不让犯罪的人重新犯罪;其二是社会预防,防止其他社会成员犯同类罪行。平和司法程序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因而应当更加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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