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一旦发生犯罪,司法机关就代表受害人介入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受害人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受到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而相当一部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因为涉嫌犯罪而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据2003年我们的调查,某地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有近三分之一的被判处了缓刑,其中大多属于“可捕可不捕”的类型。平和司法给予受害人一个与加害人直接对话的机会,受害人可以当面告诉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慰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赔偿等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得到轻缓的处理。
四、平和司法的实践构架
(一)平和司法实践的基本问题。1、适用范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如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看,平和司法一般适用于本地常住人口,以及在当地有住所的外来人口。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由于难以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和社区矫正,一般应慎重平和司法程序。2、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包括立案、侦查、公诉、审判和执行阶段。3、参与人:由社区担任主持者,加害人及其辩护人、具有赔偿义务的其他人、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或者组织,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应环节的司法机关。4、前提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已经查明并被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已承认主要事实、有明确受害人、双方同意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5、协议效力:虽然平和司法需要在司法机关的建议下启动,在社区的主持下进行,并有司法机关介入指导和监督,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和解协议都要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一般而言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不需要司法机关以裁决的方式予以确认,因而也不具有强制效力和终局效力,如果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协议,案件将进入常规诉讼程序。
(二)立案阶段的平和司法实践。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人实施轻微犯罪后,不是直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带他们与受害人面谈,如果是盗窃商店,就去商店与商店的老板面谈,使他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使他们反省,同时也容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如果所涉的犯罪需要进一步协商补偿方案,公安机关可以建议社区召集一个“协商和解会议”,邀请加害人、受害人以及综治部门、社区人员参加,加害人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陈述,就案件事实、损失认定及经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后,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而将加害人交由综治部门和社区进行社区矫正。
(三)侦查阶段的平和司法实践。如果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符合适用平和司法的条件,则由公安机关建议社区在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同意的基础上,主持“协商和解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解除强制措施,案件视为结案。
(四)公诉阶段的平和司法实践。公诉阶段的平和司法程序可划分为非刑罚化和处刑轻缓化两大类别:1、非刑罚化处理方式目前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和情节较轻的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指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意识地向前延伸,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和谈,社区组织和解会议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化处理建议。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委托社区矫正组织进行帮教。2、处刑轻刑化的恢复性司法程序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犯罪情节一般但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委托社区矫正组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提出意见,确定是否启动处刑轻刑化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程序启动后,社区组织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院立即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案件提起公诉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以及判处缓刑和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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