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司法: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关于平和司法理念与实践的调研报告
宋镇藤;卢均晓;于英君
【摘要】平和司法是在学习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实证分析烟台市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考察外地检察机关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全新命题,是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一个尝试。平和司法可分为司法心态(基础要素)、司法模式(手段要素)、司法境界(目的要素)三个层面,与恢复性司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层次性和层次之间的互动性。平和司法在犯罪观、诉讼观、刑罚观、效益观和正义观等方面与传统的司法理念有很大不同,与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适应,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造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受害人和加害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平和司法;恢复性司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文】
刑事司法发展历程是一部由野蛮到文明、由恣意到理性、由严苛到轻缓、由对抗到对话的历史。中世纪前死刑和肉刑一直是刑罚体系中的主导,16世纪后监禁刑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到了20世纪中叶,财产刑等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处罚方法在刑事司法中被大量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步形成并发展,为加拿大、美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所接受,并在联合国有关文件中得到认可,产生了多种实践模式。据估计,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也达300多个,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则达1000多个。[①]目前,我国正在努力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刑事司法领域,能否立足本土法律资源,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更好地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在思考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我们通过总结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考察外地检察机关的先进经验,学习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出了“平和司法”这一课题。
一、平和司法的内涵
我们认为平和司法至少应当包括三个层面的涵义:第一层面,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以主持、维护、实现公平正义为根本,以理性、客观、审慎、谦抑为要义,以追求和缓、协调、和谐为目标;第二层面,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让受害人、加害人共同参与、达成共识,使加害人有机会通过主动的行为尽快改过自新,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进而修整、平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第三层面,在恢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消除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补偿受害人精神和物质损失,化解双方深层次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三个层面分别是一种司法心态(基础要素)、一种司法模式(手段要素)、一种司法境界(目的要素),它们不是孤立的而是交融的、不是并行的而是递升的、不是静止的而是互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