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中以小见大,由行诉受案律师的办案方式洞悉律师行业中的各类执业导向。在执业数年后,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榨取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明知继续案审已回天乏术,仍极力动员其提起毫无意义的上诉,甚至给当事人打包票、吃定心丸,诱使对方信服那些无法兑现的承诺;而有的律师为了扩大知名度,不惜铤而走险,唆使证人给予假口供;有的律师一切都以胜诉为中心,却又不密切联系当事人,不潜心研究案情,一味地打法官的点子,最终在庭审中上演了与当事人意见不一致、互相争执的闹剧。综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有金钱、名誉、胜诉以及当事人的利益等等,当然,不同目标之间是可以互为转换和并存的,若将这些目标按重要性进行排序,便形成形色各异的职业观、执业导向。
不同的执业导向对当事人权益的实现程度,存在不解之缘。以赚取金钱为导向的,采取拖延战线的战术,借此根据“服务”时间长短和次数来收取费用,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将当事人无辜地拖入诉累,得不偿失;以赢得名誉为导向的,容易畸轻畸重,见易就上,知难则退,生怕影响自身声誉,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单纯以胜诉作为导向的,容易忽略执行难易这一因素,一味追寻胜诉,致使判决华而不实,宛如空头支票,无法兑换,虽胜尤败。我们提倡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的执业导向。身为当事人权益的守护神,律师的一切工作都应围绕其最优权益而展开,全方位地为之出谋献策,在权衡各方案的利弊后,“择优录取”,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毕竟,在这纷争不止的时代,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法律条文密如乱麻、救济途径多样化,致使当事人无法理智地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律师在开据法律意见时,是坚守金钱、名誉等等为导向的,尽管对当事人的权益也起到维护作用,但并非属于完美状态。因而,律师在受人之托后,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急当事人之急、忧当事人之忧、应当事人之需、解当事人之惑,进而提出最中肯的法律意见,以最低的成本为当事人赢取安全和权益,时刻将“当事人权益至上”奉为金科玉律,这才是律师从业的正道。综观律师执业中以当事人的生命、利益作为赌注的“壮举”,归根到底是由于律师的执业导向脱离了正轨而导致的。而一名律师倘若根据偏离正道的执业导向来展开业务,不但不能以最低成本为当事人赢得安全和权益,极有可能会“推波助澜”,将当事人推上断头台。
在曾X平案中,我们秉着“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导向介入“辨诉谈判”。刑事诉讼的判决,是“三管齐下”、诸多因素综合酿成的化合物。撇开劳动教养在制度上不合理这一点而言,终审判决将一审的三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两年三个月,这无疑是审判机关妥协、折中而得的结果,尽管法院未能采纳我们的无罪辩护,但在一审法官按“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这一级别中的最长刑期(三年)来从重处罚后,而二审判决在量刑上比一审少了七个月,于我们而言,也是斗智斗勇后赢得的一个战利品。在最初着手查阅法律文献、权威判例时,我们就暗自得出一个结论,此案属于以行政诉讼判决撤销了劳动教养的决定,而又因同一事由被刑事追诉的首起案例,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甚至能主宰该制度的未来走势。随着审理的进行,尽管我们辨之有理,还拽着这沉甸甸的筹码,但我们却没有像部分律师一样不理智地使用“蛮力”去争取当事人的权益,因为我们深知在辩护过程中,与审判人员对峙的话,纵然你有滔滔雄辩的口才、有无懈可击的证据,在法庭辩护上能洋洋洒洒、长篇大论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但在最终判决,尤其是在量刑环节当中,吃亏的还是当事人,毕竟中国目前还未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占相当大的分量,官官相护的思想还根深蒂固。考虑到这一点,为了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我们抓住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将其公之于众,拟用心理战的策略与审判机关斗智斗勇,采用媒体舆论的手段向审判机关施加压力,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通过斡旋的方式驱使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这些强势群体内部之间进行博弈,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一个“和谐”的判决,将刑罚降至两年三个月,这不得不归功于媒体监督、领导重视以及法律适用这三管齐下,巧妙地结合运用,方得以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