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社会之权利意识的觉醒

  构建和谐社会,还需要舆论来糅合各个实际存在的社会阶层的缝隙和距离,充当矛盾的缓冲环节,消解或协调各阶层的思维离心。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有韧性,有生气,方能长久保持自然健康的状态。
  四 权利的生命
  在共和国里,公民的克制、牺牲及奉献被视作“理应”的美德,同时多于单纯的假定共和国即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的合理性,假定只有权利和平地让渡与接管才真正体现权利的生命,从而有利于社会团结和发展。然而权利的生命在于斗争!“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去主张权利”[8]。之所以要斗争,是因为总是有人要千方百计地侵害法律所赋予权利人的权利,而“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权利人对自己不可推卸的义务”。权利的完全放弃(当然这在今日已是不可能之事)便意味着人性的自杀!自己生存的主张,是一切生物的最高准则。返观现实,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总被忽视,因此和谐社会的建立至少意味着以下几点:
  第一,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追求利益施加压力的方式做出制度性安排;
  第二,在几个最主要的社会利益主体间建立沟通和协商的渠道,特别是劳方和资方之间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谈判机制;
  第三,明确国家或政府在利益均衡机制中的恰当角色,即国家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的角色;
  第四,形成制度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
  五 简短的总结
  换种思维方式思考“民工荒”现象,我们法学祥和社会深层存在着巨大裂痕,同时我们也看到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亦即开始为其权利而斗争。在和谐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宪政运动和舆论参与是和谐社会的两个基本硬件。
  
【注释】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扉页
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7、 21-24页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孙立平:《和谐社会,迎来多中心时代》载于《经济观察报》
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409、403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