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在地区之间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断裂。2004年农民的收入速度第一次超过城市,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可望缩小,但这只是在中央和各地不断出台各种政策和措施的扶持下才出现的现象。
歧视社会大拿断裂会表现在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构成中国转型进程之基础的三种知识系统,即以中国等差结构为依附的文化传统,以全权国家为核心的新传统和百年来变革而传入的西方文化传统以及这些知识系统赖以为基的结构性基础在社会行动者的行动和选择中所蕴含的紧张-冲突和融合问题。
表面上看是资源分配的结果,而本质是资源的相对公平分配,则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博弈的结果。然而,市场经济会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一种坏的市场经济,从而将改革开放的硕果变成泡沫。因此,市场经济也不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制度,它需要种种政治社会的制度安排来和它配套,亦即是和谐社会。
三 和谐社会:一个利益均衡的法治社会
从某种意义上说,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模式的一种重要转折,即由过去的单一中心时代转向了多中心时代。多中心时代意味着价值观的多元化,从而也导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4]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旅来框定并渗透整个社会,制定利益协调机制,界定每个社会阶层应出的位置。前段时间,我们的社会中有两种呼声,一种是呼吁保护富人的财产和权利,另一种则认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弱势群体的财产和权利。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的财产和权利都应该得到制度化的有效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的均衡,从而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会,而权利的保护特别体现在对其合法地表达和争取自己利益的权利的保护上,尤其表现在争取自己合法利益而施加压力权利的保护上。如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初步解决是由于政府直接介入,而制度化的解决还没形成。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还是从构造政府的公信力开始。现在政府过多的承担经济职责的现象应当发生根本的改变。这便意味着我们需要一个具有超越性的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政府,引导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公平,引领全民权利角逐。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的宪政体制。
多文化中心社会出现多利益集团的博弈,直接唤醒全民的权利意识。但中国人民长期处在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向来就缺乏宪政观念与法治精神,中国“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权分立的学说来把行政与立法、司法分隔开来,被认为是维护窒息的国家领导人的某句话,导师的道德说教和法律一样灵验”,以至中国有“两种
宪法”,而“不成文的,非法的
宪法实际上更为重要”[5];是谓“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中国长期有法制而无法治,有
宪法而无宪政的人治局面,由此我们应深刻认识到:
宪法本身所以能存在,并不是一张纸片文字就够的,而是要“靠国民时刻不断的注意,然后
宪法的习惯方能养成,然后
宪法的基础方能确立”[6]。中国要成为一个民主基础上法治国家,仅仅了解法治的真义还不够,我们必须来一次启蒙运动――宪政运动,“使法治精神渗透到生活里面去,使法治成为国生活的习惯”。[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