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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秩和:请问315何时打掉假律师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丁目有关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可见,根据这一规定,联合国任何国度的公民,如果被指控,都有权自请或被指定接受律师的辩护。很可惜,我国人大还没有批准此公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仍然有效。被告人仍然是公诉人出庭公诉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者才有权利享受律师的辩护:(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是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代理人是法律专家律师,另一方没有代理人或不是律师代理,这时双方诉讼能力就表现出不均衡的特征。这种不平衡必然影响法官的审察判断,因此当事人之间是否享有平等诉讼对抗能力,也是审判程序公正的重要方面。没有丰富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当事人无法正确表达诉求意图,也无法按照法庭规则和法律规定举证质证,更无法依据法理、按照思维逻辑的方式发表法庭陈述。律师所拥有的专业技能恰好能够弥补当事人的这种缺陷,因此没有律师的参与,法官要想提高审判效率,必会主动出击。主动出击,就丧失了中立性,公正理念就会大打折扣。律师在实践中所获得的处理纠纷的经验,使得律师在诉讼代理中驾轻就熟,有序、简练的起诉应诉技巧,必然节约审判时间,提高审判效力。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实行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后,律师在制约法官的同时,也制约着当事人。由于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给法官送礼的意义已经不大。在此情况下,哪个当事人还会送礼。因此说,司法腐败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实行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可以有效的制约法官,防止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少了,审判公正便多了。
  (三)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是减小诉讼成本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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