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什么要实行诉讼垄断代理制度
毫无疑问,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律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律师是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一部分,是高素质法律人群体,这就决定了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可靠性。律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需求专业的法律人员。这些需求既表现为各类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保障自身权利而寻求法律帮助,也表现为国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和调和。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时,不仅是直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表现为维护社会正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仅是针对当事人,还向全社会宣传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在正义战胜邪恶的过程中,引领正义理念和公序良俗甚至法律机制的发展。有人说,司法公正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实却很令人不满,当事人普遍表现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因此司法改革再不能换汤不换药,必须标新立异的树立新的现代诉讼观念。实行诉讼垄断代理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将司法公正的实现,仅仅承载于法官身上是不明智的,对于法官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新
律师法赋予律师这一使命,规定律师垄断诉讼代理业务制度,恰恰是让律师实现这一使命。在诉讼过程中,不仅当事人离不开律师,而且人民法院也应该离不开律师。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法官需要在中立中体会公平的、公正的庭审对抗的结果。当事人诉讼力量均衡便是体现庭审公平公正的重要内涵。在诉讼中构建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就是要解放法官在庭审中的无谓劳动。因为法官在庭审中救济弱势当事人的行为,总会被另一方误解为偏向和偏袒。而这正是司法审判公正的基础。同时,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是现代西方国家采取的一种通行的诉讼代理制度。根据西方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的内容,它包括:(一)当事人有权在诉讼中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二)这些法律专业人士是律师——注册的执业律师。这就是律师垄断代理制度,我国新修改的《
律师法》已规定律师垄断诉讼代理业务制度,与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只多了两个字,但是其含义与西方国家的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却是谬之千里。在西方,除法定代理人外,其他人是无权代理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而我国却恰恰相反。
(一)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是保护人权有效方法
律师制度是西方民主法律体系的基石,律师制度一向被看作是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制度,它甚至比
宪法更有意义。在中国实行诉讼律师垄断诉讼代理制度,就必须修改我国的法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代理人、辩护人的资格非常的广泛,非常的大众化。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能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修改《
律师法》的时候,同时修改了《
民事诉讼法》,但其第
五十八条并没有修改。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新
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回过头来,不修改《
民事诉讼法》仍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那么,改不改《
律师法》这条规定还有何种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二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