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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在“法治浙江”进程中的作用

  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通过在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和保障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服务“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努力为实现我省又好又快发展,使浙江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作出新的积极的贡献。履行检察职能,促进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平安浙江”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监督的实质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促进司法公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主要是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应立案而立案、违法办案等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主要对量刑畸轻畸重的判决实行抗诉、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以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和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展开监督。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中,对生效的错误裁判依法提出抗诉,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纠正错误裁判,对法院正确的裁判,耐心作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对民事行政审判中牵涉的职务犯罪进行查处,预防和打击司法腐败。
  (二)促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成熟的民主法治建设内在地蕴含了公平正义的因子。“法治浙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大背景下的“法治浙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民群众的生存之本,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对民主法治建设具有特殊但却是不可替代的促进与维护功能,可以说检察工作始终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行侦查、批捕和公诉等权力,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铺设良好的制度实效基础。
  社会公平和正义从法律制度上来讲,就是类似于亚里氏多德所倡导的“体现社会公正的良法得到普遍遵守”的法治状况。从司法制度的逻辑发展历程来看,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运作既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又是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制度前提。历史一再地表明,法治的实现如果缺少监督和制约机制,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对于那些被动、消极的制约机制来说,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以其积极、主动的功能特性,赢得了在实现“法治浙江”目标这一动态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不可或缺。在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中,检察院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对民事诉讼和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中,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贪赃枉法和徇私舞弊所导致的裁判不公的案件。
  履行检察职能,促进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法治浙江”目标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监督的实质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目的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为促进司法公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具体而言,在公安和检察自侦部门的侦查环节,检察机关主要是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应立案而立案和违法办案等情形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主要是对庭审活动特别是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检察意见,对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判决提起抗诉以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方面,检察机关主要是对生效的不当裁判依法提出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同时对民事行政审判中牵涉的职务犯罪进行查处,有力地防治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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