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特别指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标志在于对民事程序法的重视程度,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应从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和彰显我国法治进步水平的高度来认识。
2、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模式和策略
整体推进和次第进行是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这两种模式的难度虽不能说有天壤之别,但绝不能小觑。当然,二者对立法准备的各方面要求也存在很大差异。对此,有学者主张,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内容应包括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两部分,强制执行应单独立法,否则其篇幅会占到
民事诉讼法的三分之一以上,将损害
民事诉讼法的形式理性和外在美感,进而会大大增加
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通过难度。
针对修法建议稿很多未被立法机关采纳的现状,有学者建议,理论界不要因此而灰心丧气,要珍惜和努力把握修法的机会,多设计一些条文,争取做到“头带三尺帽,不怕砍一刀”。另有学者从修改建议稿易于得到决策者同意或支持角度主张,
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应在启动之前有一个总体的规模设计,应采取一种分开编纂的立法模式,先制定强制执行法、非讼程序法、人事诉讼程序法、审判法、调解法等若干单行法,统筹安排,稳抓稳打,步步为营,最终形成汇编式的法典。
3、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指导理念
有学者指出,治国如治水,关键在于疏导而不在于堵塞,国家应该向国民提供便利的诉讼保护,
民事诉讼法应降低国民司法救济的门槛,这是治国之理念,更是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