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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若干问题研究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我国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三种方式,即: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价使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当事人首先可以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价使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如果其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则超出部分仍归抵押人所有。如果抵押物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其价款不足债务数额,其不足部分则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清偿。例如,在中国建设银行某市支行诉吴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楼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5万元,被告吴某以该市海关路东方大厦22层A座、B座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被告吴某拖欠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贷款本金74万元,利息2万元,并判令依法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清偿被告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如被告吴某不能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则依法处理某市海关路东方大厦22层A座、B座房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前面的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例如,甲于2006年3月2日向乙借款80万元,约定于同年10月1日偿还,由丙以其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别墅一套作抵押,双方于2006年3月5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同时,又由丁以价值30万元的首饰作抵押,双方未就首饰抵押办理登记。后来丁因拖欠戊货款20万元未还,由丁以该首饰进行抵押,并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06年10月1日,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丙、丁,要求拍卖丙的别墅一套及丁的首饰,以其变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戊也向该法院起诉,要求丁偿还货款并拍卖其首饰受偿。经法院拍卖,丙的别墅卖得65万元,丁的首饰仅卖得25万元,请问乙与戊该如何受偿?在本案中,因为丙以其别墅对乙的债权进行了抵押,乙可以就该别墅拍卖所得的65万元优先受偿,这自然没有问题。但对乙与戊来说,由于两人都享有对丁的首饰的抵押权,该首饰不属于登记生效的抵押物范畴,虽然乙的抵押权设定在先,但由于戊已进行了抵押物登记,应优先于乙而受偿,故该首饰拍卖所得的价金25万元,应优先清偿拖欠戊的20万元货款,剩余的5万元再用来清偿乙的债权,最后戊的抵押权能够完全得到实现,而乙仅能受偿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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