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若干问题研究
王效贤
【全文】
抵押权是一项重要的担保制度,它在确保债权实现及资金融通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享有“担保之王”的美誉。研究抵押权,掌握抵押权的特征、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对于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抵押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保护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
担保法》第
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
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将抵押权的概念概括为: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为他人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根据抵押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具有如下含义: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抵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抵押权是一种起担保作用的权利。又因为抵押权是直接支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具有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它又是一种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其功能在于保全债权、融通资金,因此,抵押权只能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其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在国外立法例上,虽然也有存在于债权人财产上的抵押权,称为“所有人抵押权”,但其在我国不具有普遍意义。
3.抵押权是不移转财产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权。抵押权的设定不需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仍然可以使用收益抵押物,并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这是抵押权与质权和留置权的本质区别。抵押权不以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必要,这样一来,抵押人不仅可以继续使用收益抵押物,而且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提供担保或进行融资。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也可以省去保管抵押物的麻烦,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又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这样两全其美,大家各得其所,这是其他担保物权所无法比拟的。
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的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和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相比,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二是与其他有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相比,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受偿,这是物权优先效力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