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占有质物以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并依其对质物的支配,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第二,质权的标的物为他人的财产。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财产权利,但不管是动产,还是财产权利,都必须是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债权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作为质物。第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得质物的占有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抵押权的本质特征。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及财产权利,其流动性较大,权利变动频繁,与不动产相比,不具有区别于其他财产的显著性。如果出质人不将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则质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从实现。第四,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变价款优先受清偿。因此,相比于无质权担保的债权人,质权是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设定
(一)质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质权为意定担保物权,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创设,当事人设定质权的合同称为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才能成立,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因此,质权的设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二,质物移转于质权人占有。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田某开精品服装店缺乏资金,分别向杨某和刘某借款1万元,期限均为1年。田某和杨某书面约定以田某的钢琴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同时与刘某口头约定以田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做担保。合同成立以后,杨某考虑到钢琴不便搬运,且家中没地方摆放,便没有提出将钢琴搬至自己家中。刘某则将笔记本电脑一台取走。田某的精品服装店没有像预期一样盈利,反倒因为房租太重而将该店转让。田某将5000元还给刘某后,再也没提还钱一事。1年期限届满之时,杨某要求田某偿还所欠的1万元钱,刘某也要求偿还剩余的5000元,田某说没钱偿还,杨某遂提出要以钢琴折价并强行将钢琴拉走,刘某则将笔记本电脑卖掉,卖得5500元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问:田某与杨某及刘某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杨某及刘某的做法是否妥当?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两个质押合同,一个是田某与杨某书面约定的以钢琴质押的合同,另一个是田某与刘某口头约定的以笔记本电脑为质物的合同。前一个质押虽然采取了书面形式,但没有将质物转移到杨某手中,所以该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后一个质押虽然将质物交付于刘某,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因此这两个质押合同均不能有效成立。杨某不能以钢琴折价来实现债权,刘某也不能变卖电脑,他们只能以普通债权的求偿方式要求田某承担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