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例论三题
王效贤
【全文】
质权为民法中重要的担保物权,我国《
担保法》对其有明确规定。学习质权制度,有助于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区分质权担保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区别,及时处理因质权问题引起的纠纷。本文选取了质权问题的三个方面,以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质权制度的基本原理,这对于我们准确理解质权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质权的意义
在阐述该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李某经营啤酒批发生意,因资金短缺,遂向其朋友齐某借款5万元,齐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就找到其表弟陈某,陈某同意以自己所有的小型货车一辆作担保,双方约定陈某将小型货车交齐某保管,由齐某借给李某现金5万元,期限6个月,如果李某到时还不上借款,齐某可任意处置陈某的车辆。半年后,李某因经营亏损无力还款,齐某即将陈某的小型货车卖掉,以卖得的53000元价款冲抵了李某的借款本息。
案例二:河东的张某因需一笔钱结婚,便向兰山的赵某借款6000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拥有的一部进口相机交给赵某作为担保。相机交付赵某后,赵某立即将6000元借给张某。婚礼前三天,张某说要在婚礼上使用相机,希望赵某能将相机还给他使用几天。赵某答应并将相机交给张某。但张某一直没有将相机再次交给赵某。半年后,赵某考上华东政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要求张某还钱。张某因结婚时间不长无力还款,赵某要将相机变卖,但张某说担保无效,理由是相机仍在他手中。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同样一个问题,即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我们说这种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就是质押。根据标的物的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担保法》第
6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将质权的定义概括为: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为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