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广义的私人所有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所有权,因此它们的主体相应的也应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狭义的私人所有权,仅指自然人所有权,主体为自然人。
(二)所有权的标的
1、国家所有权的标的。分为专属标的和非专属标的。
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的专属标的包括:(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3)野生动植物资源;(4)无线电频谱资源;(5)国防资产。根据
物权法第
4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当事人以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为标的签订买卖合同,根据《
合同法》第
52条第(5)项的规定,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发生取得国家所有权的效果。比如,甲在自己家的院子里发现有金矿,于是甲找到乙,把发现金矿的事情告诉了乙。乙让甲不要再告诉别人,并和甲商量由他来开采金矿,利润四六分成,甲答应了,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在这个案例当中,由于金矿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根据
物权法第
4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取得该金矿的所有权,因此甲和乙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样,对于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也不适用
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国家所有权的非专属标的包括:(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3)文物;(4)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5)其他标的。
2、集体所有权的标的。
物权法第
58条明确列举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可见,集体所有权的标的包括专属于国家所有之外的各种物,只要该物为集体所有。
3、私人所有权的标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所列举的自然人所有权的标的包括:(1)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2)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等。
(三)所有权的权利内容
1、国家所有权的内容。
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
物权法对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行使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看一下
物权法第
53条至第
55条,我就不再具体讲了。根据
物权法第
56条的规定,国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
2、集体所有权的内容。集体所有权由所有权人行使,或者由所有权人交由其代表行使。农民集体作出相关决定,应当坚持成员自治原则,相关事项由成员决定。根据
物权法第
59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农民集体成员议决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法律行为,应当适用
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同时参照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集体财产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代表集体行使。
物权法第
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
物权法颁布之前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村村委会主任赵某为了敛取钱财,便把村里的部分耕地卖给了他人。部分村民不满,便联名到法院起诉,法院最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败诉的村民不满,法官解释说因为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应由村委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权利。村民进一步追问村委会应由谁出面起诉时,法官只好回答说应由村委会主任。这个案例中侵占集体财产的恰恰就是这个应该代表村委起诉的村主任赵某,当然他是绝对不会起诉自己的。在
物权法颁布之后,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这时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就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村委会或其负责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