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基础理论(上)

  4、物须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也就是具有有用性。物不仅需要能被支配,还需要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不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物,如一粒米、一滴水,虽然是物理上的物,但并不是物权法上的物。相反,只要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即使物的金钱价值非常低,甚至为零,也不妨碍它成为法律上的物,如亲人的照片,爱人的书信,由于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具有情感价值,也可以成为物权法上的物。有这样一种东西,大家可以判断一下它是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在去年7月份的《山东法制报》上我看到了这样一篇报道:在北京东四环附近的一家早点铺里,出售的小笼包肉陷是用经过化学处理的废纸箱做成的。这家早点铺的摊主先将脏兮兮的废纸箱泡进装满水的大铁盆里,然后加入工业用火碱。纸箱被火碱腐蚀后变成褐色,很容易弄碎。摊主将浸泡后的纸弄碎放在案板上用刀剁碎,然后与肥猪肉肉陷放在一起搅拌,撒上一些猪肉香精,“包子陷”就这样做成了。这种用废纸箱做成的“肉陷”在蒸熟后颜色和真正的猪肉陷没有什么两样,一般消费者很难区分出来。这个黑心的摊主为了牟取暴利,竟然把顾客的肚子当成垃圾箱,让顾客品尝垃圾。据说,在工商部门对该黑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时,摊主已经逃之夭夭。这个所谓的新闻后来被证实是一条假新闻,是人为杜撰出来的。我们先撇开它的真假不管,假如真有这种用废纸箱做成的肉陷,那它是不是物权法上的物?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回去思考一下。
  (二)物权的定义
  我们再来看一下什么是物权。物权法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条对物权下了一个定义,即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关于什么是债权,我们都比较熟悉。债权是请求特定的人即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因此我们把债权称为相对权或对人权。而物权则不同,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所享有的物权,因此物权又称对世权。一旦某物上被设置了物权,那么同时也就排除了他人在该物上设立与该物权不相容的另一物权。表现出鲜明的排他性。比如,我面前的这部笔记本电脑是我的,未经我的允许,任何人都不能对它行使权利,除我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或者妨碍我对该电脑享有的权利,这就是物权的排他性。强调物权的排他性主要在于排除国家的干涉,避免公权力侵犯私权。在我国,由于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公权力侵害私权的现象非常严重。西安有对夫妻在自己家中欣赏黄碟,结果被人举报从事淫秽活动,警察出警后破门而入,将人家两口子给拘留了,结果在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警察也在随后的诉讼中败诉。这就是典型的公权力干涉私权的现象,物权的排他性主要就是为了防止类似现象的重演。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直接支配权。物权以直接支配物作为它的基本内容,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需要借助于他人的力量,也不需要有他人的意思或者行动的介入就可以对自己的所有物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这种支配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权利人既可以对它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自己的房屋抵押,将自己的手机出卖等,也可以进行事实上的处分,如将自己的粮食消费,将自己的书本丢弃等等。
  正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因此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我们重点看一下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1、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是说在同一个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在“一物二卖”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出卖物所有权的人,他的权利就要优先于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债权人。例外情况为“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几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如多个性质相同的抵押权并存时,先成立的抵押权就有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的效力。3、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也就是在同一标的物上,当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限制物权并存的时候,所有权就要受到该限制物权的限制。如在一套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尽管该抵押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要优先于所有权而实现。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的本质、规律和立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准则。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民法的基本原则外,它特有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个: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更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物权法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类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又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除了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外,任何人都不得约定上述种类以外的物权。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1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付给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以及“让与担保”等物权类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物权法5条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道理很简单,就是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