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重构

  (三)典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在该不动产逾期未回赎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典权是我国古代特有的经济和财产理念下形成的固有制度。典权不仅可以为非所有人长期、稳定地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手段,而且也可以满足不动产所有权人利用其不动产进行融资的需求。典权以其特有的权利、义务结构把这种不动产所有权人与利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下来,从而使不动产利用的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了最大的满足,因而典权具有自己的独特功能,是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那种要求废除典权制度的主张是不足取的。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典权制度不仅以习惯法的形式确实存在,而且受到我国司法保护,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当确认典权这一用益物权形式。
  (四)居住权。居住权是指特定的自然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因而在性质上属于人役权。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房屋的利用关系是用所有权以及租赁、借用(使用借贷)来加以调整的,并未确认居住权或与之相类似的物权性权利。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我国物权法应当确认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形式。居住权是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求设定的权利,往往涉及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利益,因而居住权的主体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它为特定自然人的利益而设,具有时间性,以该自然人的生存期限为限。如果居住权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设定,则该自然人中生存期限最长的人的生存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居住权是为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而设定的,故居住权应限于居住目的,且具有不可转让性。
  (五)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上规定地役权,学者们对此并无异议,惟关于其名称则有“邻地利用权”及“地役权”之不同。在我国,由于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法律不允许私人拥有土地,故土地所有权并不注重对土地的实际利用,实际对土地进行使用的是各个具体的地上权人、农用权人,国家、集体不可能、也不必要为地上权人、农用权人设定地役权。就地上权人、农用权人而言,他们都是以独立主体的身份支配土地,并对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独立的用益利益,赋予他们以为其使用的不动产便利而设定地役权的权利,对于他们有效地、方便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以获取相应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写作于2004年底,该文构想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与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大相径庭,但我始终认为,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用益物权的具体制度应具有概念简捷、准确、周延的特点,而且不能脱离一国的法制传统和具体国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