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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益物权体系重构

  五是“七权”说,认为用益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以及特许物权。这是王利明教授在其《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确立的用益物权体系。其中,土地使用权是指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镇或农村居民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养殖权与捕捞权、采矿权与探矿权、林业权、取水权、狩猎权。 [14]
  上述诸说,见仁见智,均对建构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提出了有益的设想。
  (二)我国物权法草案对用益物权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综合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两部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经多次修改、审议,于2005年7月10日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该草案在第三编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规定,共六章69条(第123~191条)。该草案明文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建构了如下用益物权体系:(1)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2)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宅基地使用权,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4)地役权,即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5)居住权,即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四、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结构
  我们认为,要建构科学的、完整的用益物权体系,应综合考虑以下诸因素,从而建立一个既切合我国社会发展实际,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用益物权体系。
  (一)适应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一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体系,从根本上说决定于该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法律禁止土地所有权依民法的方式移转,这就要求我们在设置土地用益物权种类时,既要考虑国家、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需要,把用益物权作为实现所有权的途径为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手段。同时应当考虑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性质,为作为非所有人的自然人、法人使用、收益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提供必要的方式,以满足非所有人对国家、集体土地的利用需求。此外,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主体平等的要求,我们应当从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出发,划分具体的用益物权种类,并进而确定其权利、义务和责任及其行使、保护。
  (二)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这是构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华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独特的把握世界的方式,有着自己固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体现着独特的法律心理和经验。” [15]因此,对于我国具有民族性的传统物权制度,只要其不与现行的制度抵触,就没有必要予以抛弃。植根于我国优良文化传统,20世纪30年代我国政府制定并颁行的中国民法所确认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形态,对于我国当今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应当对其批判性继承,以之作为构建我国现行用益物权体系的根基。这不仅有利于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的交流,而且有利于国家统一大业的早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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