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益物权体系的学者建议及物权法草案的规定
(一)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学者建议
关于如何构建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目前,我国法学界存在较大分歧,可谓众说纷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三权”说,认为用益物权应包括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地役权。这是陈华彬先生在其《物权法原理》中确立的用益物权体系。其中,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地役权则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9]在2004年4月出版的《物权法》中,陈华彬将其用益物权体系修订为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典权。 [10]
二是“四权”说,认为用益物权包括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这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确立的用益物权体系。基地使用权是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农地使用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邻地利用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基地使用权人或农地使用权人为使用其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分别对应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 [11]
三是“五权”说,认为我国的用益物权应当包括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这是钱明星教授在其“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中确立的用益物权体系。其中,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因建造、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的权利;农地承包权,是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而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居住权就是特定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2]
四是“六权”说,认为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体系应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典权、居住权、地役权。这是刘保玉教授在其《物权体系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设计》中确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业用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海域使用权是指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的权利;典权是指一方依典契支付典价,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居住权是指设定于他人住房及其附属物之上,供特定人长期或永久居住的权利;地役权指为自己土地及建筑物(不动产)使用的便利而利用、役使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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