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货币的返还
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具有高度的替代性。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一,占有货币者即为货币所有人,因此,若所有物为货币时,如何返还即成为实务中的一个难题。王泽鉴先生指出,无权占有之标的物为金钱时,应返还原物,而非偿还其价额。金钱因存入银行或其他事由,难以辨别时,适用混合之规定。[22]我们认为,货币作为所有物被他人占有时,原则上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问题,因为货币占有的移转即标识其所有权的移转,本不存在所谓无权占有的问题,于此情形,失去货币的原所有人可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但如果所有人的货币是以特定的方式予以标识,使之具有可资识别的表征,如用信封、纸袋封存,该货币在与占有人的其他货币放置一处仍能辨别时,则应返还原物。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79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146页。 该条规定物的所有人“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 该条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郑玉波:“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载《民商法问题研究(三)》,第79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郑玉波:“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载《民商法问题研究(三)》,第80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此处指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7条,笔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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