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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关于所有物返还产生的费用究竟应由何方承担,对此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应当自己取走其物,而相对人只负有容忍所有人取走其物的义务。所以,费用的返还应由所有人负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费用负担问题,应考虑相对人占有标的物时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如果是出于恶意,则其向所有人返还是其应负的责任,相对人自然应当承担返还的费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决定费用承担的关键在于确定导致所有人丧失占有的原因是由于相对人还是其他人所造成的。如果相对人对此并无过错,则不应由相对人负担费用。[20]我们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本身就是因为无权占有人无正当权源占有他人之物所引起的,不论无权占有人占有标的物时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改变其无权占有的性质,所以在所有物返还之际,毋需考虑无权占有人主观善意与否,其因返还所有物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无权占有人负担。那种认为无权占有人如果出于善意,因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而不应当负担返还所生费用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二)孳息的返还
  关于所有物返还之前所产生的孳息应否同时返还问题,目前学说上见解比较一致,即应当区分无权占有人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而定。如果占有人出于善意,则推定善意占有人为适法所有的权利,并可对占有物使用和收益,其已取得的孳息即使仍然存在,在返还占有物时,也无须返还,即善意占有人不负孳息返还义务。但恶意占有人则应负孳息返还义务,如果孳息已经消费或者灭失,恶意占有人也应负有孳息的价金返还义务。应当注意的是,善意占有人的善意可转化为恶意,如果其在本权诉讼中败诉,则自判决生效时起,善意占有人应被视为恶意占有人,负有与恶意占有人相同的责任。[21]
  (三)损害赔偿
  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而返还不能时,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虽然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都规定应当赔偿,只是因占有人善意、恶意而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第989条规定:“占有人自诉讼拘束发生时起,因其过失致物毁损、灭失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不能返还其物而造成的损害,对所有权人负其责任。”该法虽未明文区分占有人之善意、恶意,但从该条文义中可以看出,这里的占有人仅指恶意占有人,因为自诉讼拘束发生时起,善意占有即被视为恶意占有,从该时点起算,占有人的善意已不复存在。与此不同,《日本民法典》第191条规定:“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时,恶意占有人对恢复人负赔偿全部损害的义务,善意占有人在因灭失或毁损而现受利益限度内,负赔偿义务。”该法区分了占有人的善意与恶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义务,体现了恶意不受保护的民法理念。我们认为,对于所有物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害,应区分占有人之善意与恶意,分别加以规定。恶意占有人在任何时候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都应当承担责任,其赔偿范围为标的物的全部损失。由于善意占有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其占有标的物期间所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善意占有人在本权诉讼中败诉,自判决生效时起,如果占有人致标的物毁损灭失,则在该标的物现有利益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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