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并非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用益物权,它与传统的地上权、地役权只是在量的方面存在差别,适用范围扩及空间,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可见,空间地上权和空间地役权是地上权、地役权的权能扩大而已。[17]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 参见房绍坤:“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房绍坤:“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房绍坤:“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房绍坤:“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9页。 参见李晓峰:“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参见黄仕红:“用益物权研究”,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1年第5期;房绍坤:“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郭明瑞:《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载《烟台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源流分析·制度比较·立法思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 根据该统计资料,台闽地区办理地上权登记数为:1995年32502件,1996年28630件,1997年48858件,1998年32633件,1999年33114件,2000年29530件;地役权的登记数为:1995年11件,1996年1541件,1997年3878件,1998年433件,1999年267件,2000年560件;典权的登记数为:1995年227件,1996年50件,1997年2002件,1998年16件,1999年431件,2000年29件。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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