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王效贤
【全文】
用益物权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自产生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其间,由于社会经济的变迁及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用益物权在各国的发展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物权制度几经递嬗,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即罗马法物权体系和日耳曼法物权体系。罗马法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奉行“私人的绝对所有权”观念,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罗马法上的物权适应了资本主义初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日耳曼法以“团体主义”为立法思想,法律自具体的事实关系出发,基于物资占有和利用的各种形态,均承认其为独立的权利。因此,所有权的本质不在于抽象的支配而在于具体的利用,从而形成了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2]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影响甚大。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财产的控制能力和利用程度日益提高,资源短缺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充分利用资源,解决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各国物权法通过各种措施,强化对物的利用,致使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法律的观念已不再是过分强调物的所有,而更多的是关注物的利用,这显示了用益物权在现代物权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3]对此,有些学者认为,在以物的利用为核心的观念支配之下,物的利用已经发展成为物权法的核心思想,而用益物权是最能代表物的利用思想的法律制度,从而用益物权也就发展成为现代物权法处于核心地位的物权制度。[4]我们认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的确呈现了从“所有”到“利用”的趋势,用益物权在现代物权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它没有也不可能取代所有权,从而处于物权法的核心地位。
所有权自古以来就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布莱克斯通有段至理名言:“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权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情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5]所有权本身包含使用、收益权能,它并非仅仅表明财产的静态归属,即其内涵绝不限于“所有”,而更多地是体现了“利用”。一方面,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对所有物的利用,另一方面,所有人为充分利用所有物,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也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的方式将所有物交由他人使用,从而获得收益。而非所有人取得用益物权,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利用他人之物创造出新的财富,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可见,所有权制度是用益物权的逻辑起点,又是其终极归宿,它不可能被用益物权所取代。如果以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核心,将使与其处于同一层次的担保物权居于次要地位,这显然与现实情况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因而,尽管现代物权法强调物的利用,从而使用益物权的地位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用益物权就成为物权法的中心、核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