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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我国行业协会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于建立健全我国行业协会制度的若干建议


黎军


【全文】
  深圳大学法学院黎军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为研究报告《自治、监管与平衡——行业协会研究报告》。这份报告就建立健全我国行业协会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一、推进行业协会民间化进程。摆脱国家过度干预、实现民间化,是行业协会获得独立地位的前提,也是其生存之基本。判断行业协会民间化的主要指标包括:第一,行业协会产生的途径,即行业协会的成立是基于政府发起,还是企业自发成立。第二,行业协会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即行业协会是否具有独立的人事权,特别是行业协会主要领导的产生是由政府任命或推荐还是由协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三,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性,衡量其代表性的指标有两个方面:一是自愿参与的会员数量和比例,二是行业协会成员的产出在行业中的比重。第四,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即是依赖或主要依赖政府投入资金,还是运用或主要运用民间资金运行。第五,行业协会的职能,即行业协会的职能是以承办政府委托事项、为政府管理提供协助为主;还是以为会员提供服务、代表行业利益并影响政府决策为主。目前,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部城市(如深圳、温州)行业协会的民间化进程已初见成效。但这些民间化成果主要是体现在协会的机构、人员、财务等形式的独立性上,而协会功能的实质转变仍乏善可陈。因此,行业协会民间化的下一步工作重点应是在其机构、资金和人员与政府脱钩之后,构建其自主性的职能体系,积极履行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等核心职能,以巩固其立足之本。
  二、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机制。行业协会在其社会功能得到广泛肯定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自身治理上的一些严重问题,如组织化程度低下;内部人控制严重;公信力缺失等。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只有建构完善的内部法人治理机制才能促使行业协会健康运行和全面发展。第一,行业协会应当设立完备的、相互制衡的内部组织机构。行业协会内部应包括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关(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及监督机关(监事会)三种组织架构,并在其相互之间建立相应的职能分工及制衡机制。第二,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民主、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包括选举制度、会议制度、财务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第三,完善协会的法人治理机制要以尊重会员意愿自治为原则;但是,国家在尊重协会自治的基础上,也应当对一些重要和原则事项作出强制性规范,同时也可通过指引等方式引导协会走上有序发展的道路,如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就正在拟制《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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