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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基本问题浅析——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视角

  3、建立知识产权转化的风险保障机制,支持知识产权产业化。构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制度,实际上就是建立有效的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上面的分析已经清楚地表明,制约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因素很多,例如,知识产权自身的缺陷导致其转化的客观不能、社会制度的懈怠导致知识产权转化的制度不能、企业缺乏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动力或者压力导致知识产权转化的主观不能等。但是,影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化最重要的制约因素可能是欠缺应有的风险保障机制。例如,针对中关村科技园区专利转化率低,亟待形成专利产业化的良好融资环境等问题,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率先推出“制度创新”。“知保合作”为专利融资、知识产权转让、产业化等提供保障,化解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具体合作项目包括,创立知识产权保险新机制;以为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配套保险服务为切入点,根据由保监会批准经营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一揽子保险计划,为中关村园区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全新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共同参与构建知识产权产业化循环链,协同行动促进知识产权产出、转让、产业化和保护的良性循环,积极开展其他保险业务的合作,为创业板的推出提供配套保险服务,共同扶持中关村园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率先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领域的研究与合作。 [15]此等举措的效果非常好,使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有了根本保障。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各方面都应当循着这样的思路,为知识产权产业化创造必要的条件。
  4、妥善处理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技术引进与技术出口,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转让中的一个部分,直接与知识产权产业化相关联。一方面,引进的技术既可能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利技术,也可能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技术或者一般技术。如果所引进的技术不能被产业化,也就是不能被实施,那么,引进这样的技术可能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如果引进的技术能够产业化,那么,就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其尽快地产业化,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但是,在决定引进某项技术时,务必注意不要与我国自主开发的技术相冲突,否则,可能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在办理技术出口手续时,应当注意所出口的技术在技术引进国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技术引进国该项技术已经由其他人取得了知识产权,而且仍然在保护期限内,那么,该项技术就不宜向该国出口;如果该项技术尚未由他人取得知识产权,那么,出口方就得考虑是否需要或者可能在引进国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以免造成技术资源的浪费。
   因此,重大技术引进和出口项目合同应当订有知识产权条款,涉及知识产权引进和出口的,应组织专项论证;在进口商务谈判时,应有本单位的专利代理人或者委托专利事务代理人参加。签订合同前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办理专利引进和出口手续时,应向技术引进和出口登记部门出示专利有效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5、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交易的运行体系。在知识产权产业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将知识产权与市场连接起来。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转化率非常低,也就是说有很多很多的知识产权没有能够被转化;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或者公司自主开发、创新的知识产权又有限,造成其市场竞争力较弱,无法与外国的竞争对手展开竞争。最为不利的是经常遭遇外国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公司或者企业用于竞争的产品技术含量太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转让与交易运行体系,就能较好地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企业或者公司的竞争力。
  知识产权产业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无论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还是企业或者公司,应当围绕市场搞研究,或者说围绕社会需求搞开发,让知识产权直接与市场或者社会需求挂钩,确保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提升国家实力。第二,将现有的知识产权尽可能地进行转化研究,即具备了应用要求的技术,通过各种渠道,付诸实施;尚不具备应用要求,应当进行后续开发研究,向着应用方向发展;第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地依托知识产权,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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