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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一权原则

  这是指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一物的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物的成分有重要成分及非重要成分之分。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8]如房屋的栋梁、墙壁等。物的重要成分对于维护物的经济价值意义重大,因此,重要成分不得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例如,可就一幢房屋的整体或房屋的各个可独立使用的房间设定物权,而房屋的梁柱、地板、砖瓦等则不能。但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如果与物发生分离,成为独立的物时,可以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
  (四)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
  关于集合物上的物权形态,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详述,在此不赘。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存在根据
  一物一权主义(Eine Sache , ein Recht),为近现代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它既不单纯是罗马法以来各国物权法之历史沿革的产物,同时也不是纯粹的学说理论进行逻辑演绎的结果,相反,它是近现代所有权具有商品性的当然归结。[9]关于一物一权主义存在的理由,通说认为有二:(1)为了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2)因为社会观念认为在物的一部分之上,或数个物的集团上成立一个物权,并无必要和实益,而且一物一权能间接使物权易于公示,从而得确保交易的安全。[10]我们认为,物权法之所以坚持一物一权主义,存在以下根据。
  (一)使物权支配范围明确化,便于物权的实现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行为或意思的介入,即可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所以,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悖的他物权,如地上权和典权,以便使物权支配的范围明确化,确定权利归属。如果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这有违物尽其用的原则。例如,假定A房屋属甲、乙二人所有,那么基于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性,甲欲以之设定典权予第三人丙,而乙则想将该房屋自住,由于对该房屋产权不清,势必纷争不已,使物权难以实现。
  (二)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以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一物一权可以明确每一物权所作用的相应客体及每一客体所承受的物权,使法律关系清晰,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相反,一物多权,无法划分每一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11]以房屋为例,若不采用一物一权主义,则势必导致房屋的梁柱归甲所有,屋顶归乙所有,墙壁归丙所有的十分复杂的物权关系,其结果是既不利于房屋经济效用的发挥,也使该房屋的物权关系陷于紊乱状态,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而一物一权原则,则有助于实现定分止争的功能,从而建立稳定的财产归属和利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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