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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一权原则

论一物一权原则


王效贤


【全文】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意义与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1]按照大陆法学者的一般观点,一物一权主义具有3项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即一个所有权客体应为一个物。(2)一物之部分不得成立所有权。(3)独立物之总体上,不得成立特别的独立的所有权。[2]我们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物权的客体须独立特定
  这是指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独立物、特定物之上。所谓独立物是指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3]例如一幢房屋、一台机器。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只有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独立的支配,也才能用公示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所谓特定物是指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所确定的物。[4]物权之客体必须为特定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5]学者称此为物权标的物的特定性。特定物既包括物理性质上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化了的种类物。物权的客体不特定化,物权人就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支配。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应当以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及法律观念加以确定,只要从法律角度看,在交易中可以被认为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例如,土地从物理属性上绵延无垠,在形式上本非独立之物,但通过人为的方式予以划分,可以确定一定的范围,并得依有关土地法令按宗登记,赋予地号来加以确定。所以物的概念,应由其与人们生活的关系上寻求,而不能仅就形式方面观察。[6]
  (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数个互不相容的物权
  这是有关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或不相容的他物权。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 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的规则。[7]物权是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一物之上绝不容许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上互不相容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物权法的功能就在于确认物之归属,以定分止争,使物充分发挥其效用。如果一物之上可以并存多项所有权,则难以确定物的真正归属,而且容易发生各种产权纠纷。
  (三)一物的部分或成分一般不得作为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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