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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仲裁委的绝技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仲裁委的绝技


蔡馥敏


【全文】
  3月16日新华网报道“未签合同云南女讲师索双倍薪水 全国尚属首例”文中说: 2005年1月20日,马女士应聘到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因美公司)工作,被派驻到贝因美公司昆明办事处担任讲师,主要负责云南省内及周边地区的培训、讲课工作。“我每周至少工作6天,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8小时。”尽管工作辛苦,然而,让马女士担心的是,公司一直都没与她签劳动合同。
  2007年9月,马女士休产假。2007年12月底恢复上班后她找到公司,要求报销生育医疗费。这时她才知道公司从来就没为她买过社会保险,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
  “经过多次交涉,2008年2月,公司才跟我补签了一份从2005年1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从2008年1月1日后至今又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马女士介绍,因公司一直以来都没为她买社会保险,导致生育医疗费都得自己负担,她多次督促公司要求签劳动合同,并补办相关社会保险,但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诿,甚至连2008年1月、2月的工资都拒绝发放,在孕期加班讲课的津贴也拖延不给。
  2008年2月25日,马女士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月3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马女士将贝因美公司告上法庭。
  看了此报道,大多数人可能欣赏的是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后的首例效应,而我却要说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长期以来对付单个劳动者的手段就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从一开始就堵死劳动者的维权之路。他们还怔怔有词地告诉你,不服你到法院去,我们是在按法律法规办事。其实是推脱责任,违法违纪仲裁。我在前期“寄予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公开信”里已经有此说明(见人民网博客)。
  国家把劳动仲裁设置为前置程序就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不是普通的民法,不适宜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因为劳动执法监督检查也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收缴“五保费”也是在此部门。可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只享有权利而不想承当责任。他们一次次地把劳动者拒绝在门外,把球踢给法院,还说法律法规就是这样给定的,要怪只能怪法律法规不建全。真的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是他们早已就充当了企业的保护神?
  在2007年的9月份,劳动仲裁法草案在人大审议时,我就写了《关注劳动仲裁法草案 被人们忽视了的几大缺陷》(见人民网、劳动法律网等网站),在文里,我就说明了把劳动仲裁设置成劳动维权的牵置程序从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实际是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纵容仲裁委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请看下面一份信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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