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案]代理词
岳金禄
【全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蔡文莉女士(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在其与郑芸(以下简称原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为其一审代理人。庭前,本人查阅了相关资料,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原告诉请增加的抚养费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而应该由原告的父亲郑迎建先生承担。理由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以下简称《意见》﹞第18条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由此可见以下两点:一是原告诉请增加抚养费是合理的;二是对该诉请增加的抚养费应该由有“给付能力”的父亲或母亲承担,没有“给付能力”的父亲或母亲不承担。
二、被告没有“给付能力”,而原告的父亲有“给付能力”。
1、被告没有“给付能力”。
被告作为万年饭店的服务员,收入微薄,每月仅有650元(这有万年饭店开具的工资证明为证)。但是,被告的开支超出了其收入,被告的主要开支有以下几项:
(1)每个月合计150元的伙食费。
被告在万年饭店的工作日,由万年饭店免费提供工作中餐。工作日的早餐、晚餐以及非工作日的三餐费用都由被告自己承担。这些费用以最低标准计算是每月150元。
(2)支付给其母亲程桂莲女士的赡养费每个月150元。被告的母亲在被告的父亲过世后,一人独自生活,由被告的两个兄弟与被告每个月各自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被告支付的是费用是每个月150元。
(3)每个月支付给郑芸的抚养费150元。
(4)每个月支付给其小女儿王飞扬(有医院的出生证明为证)的抚育费350元。被告在与原告的父亲郑迎建先生离婚后,与王永绩先生结婚,并同王永绩先生生育了王飞扬。王飞扬每个月需要价值300元的奶粉,花费照看费用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