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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车顶受伤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三、本车上人员是否属于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所谓本车上人员是指发生事故时乘坐于保险车辆之上,除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售票员、乘务员、装卸工、乘客等。车上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虽与保险车辆处于同一运行状态,但其并非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并无能力防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他们在交通事故发生受到损害后,不论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还是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均可依法要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并不因其在车上而免除。依照《保险法》第50条第2款的解释,本车上人员应属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为他们也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并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将第三者界定为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该保险条款第6条第3项更是直接将本车上其他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而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既然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那么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不能将本车上人员排除于第三者之外的。正如有的法官所指出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将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4]
  实践中,上述规定都以免责条款的形式规定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如何看待该免责条款的效力亦成为确认应否将车上人员归类为第三者的关键。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合同将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是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权利的限制,尽管投保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一般会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另行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但该险种不仅赔偿数额偏低,而且还有人员限额的限制,往往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求。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特别是当车上人员与车体脱离的情况下,更不能将其排除在外。
  四、结束语:对本案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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