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节中,通过对戈德法布案件的深入考察,我们大体了解了美国律师收费服务体制变迁的一个片断。事实上,从美国律师收费管理体制演变历史来看,大体上存在着这样可能的三种模式之间的变迁:“完全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加行业自治”以及“市场竞争加行业自治加政府管制”。
完全的市场竞争是指律师服务收费完全取决于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合意,政府和行业自治组织都不加干涉。无论在中国古代还是国外这种模式似乎很少存在。原因就在于律师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该服务本身具有为消费者所无法辨识的复杂性,也就是说律师与消费者(即委托人)之间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消费者无法判断律师服务的好坏,消费者就只能按预期的平均价格支付给律师,这样律师就会缺乏提供好的服务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律师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就会不断下滑,最后深受其害的仍然是整个社会。[22]因此,律师服务从其诞生早期便一直受到外界力量的干预。
行业自治是避免这种“恶性循环”的一种办法。行业内部通过准入制度和一些限价措施保障了律师服务的质量。准入制度能够保障律师服务提供者的平均水准;而限价措施能够防止律师之间的恶性竞争,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出现。除此之外,行业内部对各种服务的成本收益非常的熟悉,在制定各种价格上有些很强的信息优势。因此,市场竞争加行业自治成为了美国律师服务收费的主导方式。比如说,在美国律师协会2003年修改后的《职业行为准则》中“律师费”一节就对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要考虑要素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的,这种行业自治很容易演变成行业共谋,从而损害了公众利益。
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部门通过法律措施来进行适度干预。但是,正如公共选择理论和其他一些理论所显示的,政府对律师服务定价的管制虽然能够打破行业垄断,但是却极易造成垄断租,从而使政府定价演变成腐败的温床。[23]而且,政府对律师服务定价进行管制同样可能存在信息不能(uninformed)的难题。因为政府无法确切地、及时地对律师服务的价格进行反馈。因此才会出现“市场竞争加行业自治加政府管制”这样一种模式。
这样一个过程就是美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而戈德法布案件为我们演绎的正是从“行业自治加市场竞争”演变到“市场竞争加行业自治加政府管制”的内在逻辑和外部动力。因此,该案件成为我们反思自身收费管理体制的一种很好的标本。
(二)动态分析:模式适用的多重要素
从以上三种模式的静态分析来看,无论是个人、律协还是政府单独作为定价主体时都有其内在的弊病,如何扬长避短使三者更好地起来,构筑一种理想的收费定价体制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从戈德法布案件的前后来看,可以说这三者组合样式并不是处于真空之中的,它们的组合是在具体社会情境中的组合,换句话说,任何一种模式的出现其实都是有其具体的社会背景,是深深地嵌在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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