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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门职业

  第二个特征是法律服务的非专门化性质。非常令人惊奇的是,法律职业保持着一种通才的技艺,拥有这项技艺的人只要经过适当的调整就可以从这一领域进入另外一个领域——从刑法到破产法到民权法。法律并不是一种技术性专门技能,而是一种很容易跨越学科界限来辗转的诸多方法和习惯的松散整体;而律师也并非一名训练有素的工匠,而是一个万事通。法律服务在这里再一次地与其它亚当•斯密引以为现代经济生活范例的其他活动区分开来:比如像他所说的制造别针这样显著的过程,通过将任务划分为几个部分并分配给更擅长的一方,每一个专业者所处的领域在获得极大地发展的同时却伴随着令人痛苦的专业知识的狭隘化。[8]相反,律师们不仅履行着诸多不同的任务——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起草文件,为他们的利益进行谈判和诉讼,在此一过程中,涉及到法律的诸多不同领域——而且还以一种在亚当•斯密的别针制造厂中无法想象的灵活性在这些任务间逡巡往返。
  律师们所受到的教育反映了这种情况。法律教育的目的并非像很多非法律人所错误人为的那样是为了培训专家。而是像谚语所说得那样,为了将学生训练得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这句话的含义是:关注诸多事实,而且在任何特定的环境中,知道哪一些是最重要的;能够用这些事实来叙事,深知叙事的力量;认识到其他人想要得到什么,甚至——或者特别是——在这些人很难详细说明他们的意图的时候;能够设身处地地觉察到比他们自己的意图、价值和理想更为广泛的意图、价值和理想。缺乏这些才能的人(不论男女)无论掌握了多少教义知识,都无法像一个法律人那样去思考。相反,那些具备这些才能的人(不论男女)只需要掌握有关法律规则和程序的最基本知识就可以为律师业务做好准备,也就拥有了最好的法学院所提供的那种准备。从别针制造厂和所有其它将成功建立在劳动分工以及对深入但狭隘的专业知识的培育的基础之上的现代企业形式的立场上看,法律所保留下来的通才式技艺的事实只能解释成为一种浅薄的而又业余的落后的特征。但从另外一个引以为豪而不感觉困窘的角度来看,他的工作的非技术性质却包含了律师们的诉求——即成为一种拥有自由以及专业化所摧毁的活动范围的自由职业者——的另外一种持久的资源。
  律师的职业主义的第三种资源——与第二种相联系——是判断能力。我说过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传授技术性知识而是发展某种综合的才能或能力:比如认清事实的能力,掌握别人所没有领会的诉求要义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不仅仅是知识技能。它还要求感知力量和情感力量的发展。因此,除了认知或者思考部分以外,有必要将个性化部分结合在内。一种良好的法律教育是一个全面成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心灵的观察、思考以及感受部分相互结合。认为法律训练仅仅磨练了心智的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一个拥有大量与法律相关的技术信息并能将之运用自如的聪明律师,如果缺乏判断出什么是重要的和什么是不重要的能力,如果无法设身处地地从他对手的观点的角度来看待和感受事物,那么他就不是一名好律师。事实上,他是一个相当拙劣的律师,对于他的委托人而言,他更有可能帮倒忙。好的律师——真正对其工作非常娴熟的人——拥有情感、感性和灵性力量的完美组合,这些力量是为良好的判断力所需要的,而良好的判断力正是一位律师最重要的、最有价值的特征。[9] 并且由于如此,在成为一个律师的训练过程及随后作为律师的经历中,通过强化律师的作为人的整体意识以及全身心地投入工作的意识的方式来聚集内心的诸多力量——相比之下,所有只需要智力就能掌握的活动常常会在那些践行这些活动的技术人员中间产生一种仅仅部分参与的意识。优秀的律师知道他需要全身心地投入才能把工作做好,他所拥有的知识赋予他的工作以一种非专门技术但却要求智力投入的品质。正是法律服务的第三个特征使我们能将法律服务称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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