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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门职业

  尽管这场危机范围甚广、事态严重,但是,法律职业主义这一概念本身却还未经过细致研究。许多人已经以正当的理由来抱怨它的消亡,但很少有人试图说明它是什么,甚至更少有人来试着解释为什么任何一个行外人都应该全力关注它的持续性活力。[4]这就是我在对这本论文集的简短介绍中所希望做的。
  首先,我力争界定律师业务活动的一些特征,正是这些特征使律师业务活动成为区别于一项商务或贸易活动的职业活动,也正是这些特征解释了律师的“职业自豪感”——他们作为一个职业的成员的高度自我认同。[5]其二,我的目标在于描述法律职业主义对律师工作于其中的更为广泛的社会秩序的贡献,一个对于行外人与对行内人一样重要的贡献。在结语部分,我会快速考察当前使法律职业主义处于此种重压之下的种种外力,这种种压力共同导致了此一职业每一分支中的许多律师所共同感受到的焦虑之感。
  

  每一项职业都是一项工作。每一个以职业人员都通过他们的工作得以谋生。但并非每种工作都是一种职业。不是每种工作都是一种生活方式。“职业”(profession)一词隐含着某种成就和声望。它意味着附着于其上的活动拥有一种其它非职业性工作所没有的特殊尊严。几个世纪以来,法律服务已经被律师和外行人看作为一种职业,而且法律教育也通常被视为一种职业(professional)训练而不仅仅是一种业务(vocational)培训。支撑在这些年代久远的假想背后的是什么?是什么使法律成为一种职业的?
  我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分为四个部分。法律服务具有四个特征,这四个特征使之成为一门职业,并使这些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得享那种职业一词所潜含着的特殊尊重。
  第一个特征在于,法律是一种承担为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仅仅为个人利益或者委托人利益服务的义务的公共行业。在《国富论》的第二章中,亚当•斯密做出了那个著名的论断:“我们并不是从屠夫、酿酒人或者面包师的仁慈之心中,而是从他们对自己利益的关切中来获得我们想要的食物”[6]斯密继续解释了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是如何着眼于他的优势条件来追逐他的利益,通过一支看不见的手来产生一种额外的公共利益。对于律师而言,情况却并非如此。与屠夫、酿酒人或者面包师一样,律师同样期望从他们的工作中获得收入。与他们一样,律师通常不是由他的仁慈之心来激励他进行工作。但与斯密的商人相反,律师的部分工作是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与法律制度的适正性,与法律规范及在执行这些规范过程中的公平,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所确立并在一定程度上所追求创造的社会健康与福利直接相关。我们说每一位律师“都是法庭中的一名官员”。[7]我们的意思是律师们像法官一样,受到职位的限制,他们要顾及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而且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它的公正——这是
  有意识的、直接的并深思熟虑的措施,而不是那些间接的事先未曾意料的措施——这些措施引导着屠夫和他的同类者从他们自身的优势进入令人意外的且完全无意识的公共产品生产。
  这并不是说律师们仅仅关注公共利益。他们当然不是。律师们代表委托人和当事人,这些人的利益常常对公共利益毫无帮助,甚至有时候与公共利益相互冲突。但是一个律师至少不能对公共利益视而不见,并确保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而不受到私人利益包括他的当事人的利益的侵害。而且律师不仅仅是偶然地、在他从事公益活动的那部分时间里这样做,而是应该坚持不懈地、一以贯之地在他践行法律的每一时刻中都这样做。一个将他的工作做的很好的律师能够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保持着一种张力,并从来不会超越它。他在两种义务之间不断挣扎着,这两种义务就是为他的委托人服务的义务和为法律整体的利益而服务的同样强大的义务。亚当•斯密的商人们自动地从事着后者,不加思索地从事前者,因此从来不会经历过这两者之间的张力。但律师却会,因为与屠夫、酿酒人和面包师不同,他承担着一种有意识的公共利益的托管人责任,这种责任除了他自己的亲力亲为外无法用其它机制来承担。这就是每一位律师都是法庭的职员以及法律作为一种公共行业这项主张所包含的意思,法律实务的四个特征中的第一个特征解释了它作为一种职业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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