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一门职业
安东尼 T. 克隆曼;著;吴洪淇;译;王进喜;校
【全文】
一
法律职业道德(legal ethics)领域,或者像它被通常被称作的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看起来似乎是由一堆庞大的规则汇编所组成的。这就是学生们初次接触这门学科时所看到的情形,而教授这门学科所使用的方法以及随后的律师资格考试中这门课的考试方式都会使这种印象得以证实。
在本世纪,法律职业道德的确已经变成一门日益受规则限制(rule-bound)的学科。用于规范律师们道德行为的规则数目已经极大增长,而且规则本身也变得越来越具体。1909年由美国律师协会所颁布的职业道德准则(The Canon of Legal Ethics)是由一些劝诫性训令所组成。相比之下,由美国律师协会在1983年通过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the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却具备了成熟法典的外观。这诱使人们认为一个人只要精通了这个规制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律师与对广告关系、律师与官员关系以及律师与其他第三方关系的复杂规范实体,他就能成为具有品德的律师,也诱使人们认为这些规则界定了或者详尽阐述了职业责任的有关问题。
但这种观点太过狭隘。一个人通过进入这一职业而成为一个专业的负有责任的律师,在这一过程中的确包含了对某些规则的精通,但是从总体上看将它设想成一个获得一种文化习惯的过程会更好一些。这种文化为法律职业道德规则提供了背景,离开了它们所处的文化,我们就无法理解这些规则的涵义,也就无法就其间的冲突进行富有意义的讨论。在这个意义上,每一种法律道德教育都必须是对一种文化、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和法律职业的融入——一个无法被简化为法律道德规范但又对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可或缺的概念。
律师们获得一种职业责任理念的方式就类似于我们学习说任何一种自然语言如英语或阿拉伯语或意大利语的过程一样。每一种语言都有其自己的语法规则,如果一个人想要以一种形式上正确的方式来说这种语言的话,那么,在学习如何说它的过程中就必须学习这些语法规则。但仅仅通过学习这些语法规则是永远无法达到流利程度的。这要求更多的东西。他要求说话者熟悉这种语言的习惯,本身已经养成这些习惯,参与到每一种语言所代表的像维特根斯坦所称的“生活方式”之中。[1]法律职业同样是一种生活方式,一个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不能等同于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知识的掌握,就像英语应用能力不能等同于对英语语法知识的掌握一样。
但一种生活方式可能是强的也可能是弱的。通过获得新的活力,通过将人类经验的其它领域纳入它的范围之中,它可以成长壮大。它也可能由于丧失力量和领地而慢慢弱化,并最终衰退消亡。比如,希腊荷马时代的语言曾经栩栩如生地描述过的那种生活方式在今天已经不复存在,留存下来的只有这种语言的语法——只有它的结构、语义和句法规则。从这些语法中我们必须努力以人为的方式来不完整地重构这种已经消亡的生活方式——一个现在已经无法挽回地逝去的世界——正是这种生活方式构成了这种语言的背景并进而形塑了这种语言。
在20世纪末的美国律师当中,有一种恐慌感正在与日俱增,这种感觉担心同样的情形可能在职业主义文化身上发生,而正是这种文化构成了法律职业道德规则得以演化发展的背景。今天,法律职业道德规则比起一百多年前更是浩如烟海、细致深入,但这些规则所处的和它们所想要表现的文化却被许多律师认为愈加衰弱并且处于崩溃的危险之中。在法律职业内存在着一种广为流传的焦虑,担心对于律师而言职业主义本身已经丧失了许多活力和意义,并像一种已经不再使用但正式的语法规则仍然残留的语言一样,职业主义可能会很快变成一种已经死亡的文化,但它的外形仍然在那些过去律职业主义文化曾经赋予其含义和生命但现在却是毫无生命力的法律职业道德规则中依稀可见。从律师协会会议或其它的律师聚会的非正式场合上讨论的频率和相关著作和论文的数量来看,没有一个主题比法律职业主义消亡对于世纪末的律师们而言更为急迫了。[2]其他领域职业主义的消亡——比如,在医学——当然也已经成为一个被忧虑地探讨的主题。[3]但律师们在这一主题上花费的时间总量和所表现出来的关注的密集度,反映了在法律职业的自我理解和自我信任上的一种尤为强烈的震动。无论在其它领域的境况如何,也无论目前法律职业主义的危机——因为“危机”是用来描述目前律师们正在经历的文化焦虑的恰当术语——是否是作为总体上的一种更为广泛的职业主义危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