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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监督的实然缺失

  近几年来,司法腐败有增无减,发生的案件令人触目惊心。例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收受巨额贿赂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红严重违法乱纪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受贿案。就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哪怕法律明文规定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惩罚措施的,也会因为执法不严,让这些“违法分子”一次又一次的逃脱。只有到出了大事情,才被绳之于法。
  严格执法是司法机关最基本的义务。至于造成这种有悖常理现象的原因,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司法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
  很大一部分的司法者,对与自己职务相关的施于他人的法律烂熟于心,而对规范和约束自身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却知之甚少。其实这也是“官本位”的思想在作怪。司法者自身认为,自己高于“民”,且不容易犯错误和违法。这使得他们放松了对自身行为的警惕,认为只要自己不犯“民”的错就可以了。
  笔者曾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x庭业已审结的“被告人吴xx、郑xx、谢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中担任被告人谢xx的辩护律师。因辩护律师没有出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有通过辩护词这一书面形式才能得到体现,辩护律师向合议庭提交集中反映其辩护观点的辩护词,与律师出庭辩护的意义是相同的。辩护律师向法官提交辩护词是对自己正当权利的行使,也是履行辩护义务,法官应当依法签收,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该法院的陈xx法官却拒绝签收,后勤人员态度更是傲慢无礼,他们这种所为既是对法院形象的玷污,也是对律师辩护权利的蔑视和剥夺。
  这些司法人员忽视了自己处在“官”这个位置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等到自己真的犯了错、违了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官威”,便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这些错误、违法行为由大化小,由小化无。平时不防患于未然,到了真正出现大麻烦了,才追悔莫及。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样的司法难免会导致司法公平的缺失。
  第二、老爹处理儿子,不痛不痒。
  在我国关于处罚违法司法人员的规定中,大多都规定了司法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监督和处罚。比如《法官法》中就规定了对法官的惩戒是由法院进行,这无异于老爹处理儿子。老爹又怎忍心处理儿子呢?所以这样一来,司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了法,如果不是特别严重,他的顶头上司大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而,如果处理“儿子”的是个“外人”,那么“儿子”犯错,就再也不会有“保护伞”了。这个“外人”就是第三方。欧美等国家的司法实践证明,自我批评和自我监督是不能用来作为司法监督的核心部分的,司法监督必须依靠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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