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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足以保护劳动者吗?

劳动合同法足以保护劳动者吗?


张巍


【全文】
  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从它制定出来开始就话题不断。先是听说华为集体解雇员工,与全总斗法,最近又是广东的企业家政协委员们群起声讨,当然,最有点理论份量的大概还是张五常的一评、二评、三评,及至称其为“灾难的先兆”。张是华人经济学家中的佼佼者,又是坚定的芝加哥学派,所以在新古典的框架下,相信他的分析即便不中也不会差得远。不过,只是新古典的框架本身受到很多质疑。理论争论的核心无非是效率与公平的对决。时至今日,中国最显见——尽管可能不是最根本——的矛盾就是财富分配不公,或者用官方的话说是要创建和谐社会。于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成为了和谐社会的某种象征,成为了促进公平的武器。
  这里且不说效率,只讲讲公平。张五常即便说中了这个法律对效率的破坏性,但是如果它真能带来公平,那么牺牲一些效率也无妨——何况,假使公平感本身也成了社会福利方程的一个变量,说不定效率的牺牲也有限。经济学家常说,我们要用有效率的办法来实现公平,他们的意思是用税收来实施再分配。可是,中国的问题恰恰是无法利用税收机制,因为税收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玩意,只有在倚重于正规领域(formal sector)的社会才能发挥作用,而中国社会却倚重于非正规领域(informal sector)。形形色色的灰色地带令完备的税法制度也不得不缴械投降,更不要说中国那在种种利益博弈下漏洞百出的税法制度了。既然税收这种被视为有效率的公平化机制不灵,便要求助于无效率的机制了——制定一部强调劳方利益的劳动法至少在某些经济学家看来就是这样一种机制。另外,精巧的税收制度对再分配的意义远远不如一个可以被解释为“铁饭碗”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得明显。对于广大的农民工和城市职工而言,或许根本无法认识到税收在为他们做些什么。于是,劳动合同法也成为一个有效的政治信号。
  劳动合同法靠得住吗?只怕有点玄。首先是中国社会的的特殊性,上面已经讲到其对非正规领域的依赖。无论税法还是劳动法,法律总是难以涉足非正规领域,因此,税法不灵的原因也同样会让劳动法失灵。这方面说来话长,身在其中者自然能够体会,且将它搁在一边。另一方面是法律本身的缺陷: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制定任何法律都有成本,所以永远不可能对社会关系的每个细节都规定周全,而法律的漏洞其实就是留下了剩余的权利(residual claimancy)——或者形象地说是留在台子上的美元,于是自然有人会去争夺。看看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的是合同期限问题,不许雇主随便解雇。可是,期限绝不是劳动关系的全部,同样重要(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话)的是工资待遇以及与之相伴的工作评价问题。如果你一年就发我10年的工资,我根本不会那么在乎你是不是雇我10年;反过来,要是你给我10年的工资只相当于其他人给的一年的工资,那最好你能早点解雇我。劳动合同法对此根本无能为力,除非它对每个行业每类员工每月每日的工资都作出规定,换句话说,除非制定这部法律的人是神仙上帝。劳动合同法也没法控制雇主在评价雇员工作时的自由裁量,雇主可以很方便地说某个员工工作能力不佳,扣减其劳动报酬,甚至根据劳动合同法堂而皇之地称其不胜任而将其解雇。所有的漏洞都会抵消劳动合同法的意旨——不管这种意旨是带给我们公平的福祉,还是无效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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