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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在日本刑法总则中,没有犯罪过失概念的一般规定,对过失犯罪的构造的解析通常是由刑法理论来完成的。日本刑法中第117条规定的业务上失火罪、业务上爆炸罪和第211条的业务上过失致死罪类似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内容,这些罪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都明确被定义为过失犯罪,且为业务的过失犯罪。
  俄罗斯刑法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例如,俄罗斯刑法109条第2款过失致人死亡罪、第143条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第215条违反原子能工程安全规则罪、第216条违反采矿、建筑或其他工程的安全规则罪等相当于我国重大责任罪的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规定过失为唯一的罪过形式。根据俄罗斯刑法26条规定,过失主要类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如果犯罪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不作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却没有足够的理由轻信可以防止这种后果的发生,则属于因轻信而实施的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如果犯罪人在加以必要的注意和具有必要的预见可能性时本来应该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不作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未预见到这种后果,则属于因疏忽而实施的犯罪。 
  在西班牙刑法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都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通常采用“严重过失”、“业务过失”的分类方法。但是有一个例外,即刑法先是在第316条违反劳动保护规则罪中规定了“不履行生产事故预防规则规定的义务、不提供保障员工适当安全和保健的必要措施,将员工生命、健康或者肢体的健全置于危险中的,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徒刑,或处6个月至12个月的罚金”,随后的第317条又规定了“因严重过失触犯前条的,减轻一级处罚。” 从两个法条之间的逻辑结构上我们可以推知,316条中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是非过失,其罪过形式可能类似于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故意(其“放任”的成分明显)。
  英美法系各国刑法典中并没有单独的刑法条文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这类业务过失犯罪。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这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刑法规制是通过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伤害罪(physical injury)和毁损财产犯罪(malicious mischief)的相关规定分别完成的: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结果的,可以适用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6];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的,可以适用伤害罪(physical injury);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则可以构成普通的毁损财产的犯罪或严重毁损财产罪;如果同时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后果,根据英美法系刑法的归罪原则,应当以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或伤害罪与毁损财产罪数罪并罚。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既可以是由非法和危险的行为造成的非预谋杀人,也可以是由轻率造成的非预谋杀人。前者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对非法和危险行为造成的非法后果明知,指控方不需要证明被告人有杀人或致人重伤的故意,这类似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规定中有认识的过失部分;后者则要求死亡的结果是由实施某项行为中的严重疏忽造成的,即行为人行动本身就不合法、没有达到人们期望他达到的注意标准,或者说是一种危险行为,行为人对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具有主观上的放任,这也类似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规定中有认识的过失部分①。英美法系各国对损毁财产罪的规定差异比较大,有的统一规定了一种综合的损毁财产罪,有的则在普通财产罪之外还规定了严重损毁财产罪、威胁毁损财产罪等,例如《加拿大刑事法典》在普通毁损财产罪之外还规定了严重毁损财产罪以及由故意作为或违反职责的不作为而导致财务、资料被毁损而构成的犯罪。其主观方面多用“蓄意、轻率或过失”等词进行描述。 可见,英美法系类似于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涉及人身伤亡方面主要是过失构成,在涉及财产毁损方面的罪过形式也主要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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