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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自然人主体研究——对来自全国63个重大责任事故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5、64、72、124、220、224页。
参见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第327页。
参见斯库拉托夫、列别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0页和第327页、第375页、第582页、第584-588页、第589页。
潘灯译,张明楷、(厄瓜多尔)美娜审定:《西班牙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60、120、128、130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121页。
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14页。
陈兴良:“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108页。
谢治东:“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完善之探讨”,《行政与法》2004年第4期。
刘志伟、梁剑:“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疑难问题研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①具体参见: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1987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批复》,198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批复》。
②在“2004案例分析”中,按上述分类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类型百分比如下:国有企业单位的职工21.2%、集体企业单位的职工13.6%、事业单位3.0%、私营企业的职工16.7%、三资企业1.5%、股份有限和责任有限公司的职工12.1%、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及个体经营户负责人和从业人员16.7%、其他非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15.2%。
③注意笔者这里并未采取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的分类方式,有资格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与正式职工、无资格生产人员与非正式职工之间并无直接对应关系。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看,企业、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形式多种多样,有合同工、聘任工、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等等,但企业、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的关系形式如何,并不影响其职工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为,本罪是职工在从事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的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其被单位指派或分配从事本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违反了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时,就构成了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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