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刘守芬,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申柳华,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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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罪是指由于行为主体的蓄意违反法定的安全义务,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行为,过失导致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遭到紧迫即发的危险的行为。在多个国家的
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含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样态,但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只有实害犯才能构成。从刑事政策以及维护安全生产、预防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设立重大责任事故的过失危险犯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认为我国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增设过失危险犯。但基于
刑法谦抑性原则,对犯罪化的重大责任过失危险行为的处罚应尽量经济合理,多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具体论述参见拙文“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研究”。
②值得说明的是,我国79和97
刑法中业务过失配刑轻于普通过失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建国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百废待兴,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技术水平不高的国情下,发展经济被认为是头等大事。为尽快振兴国家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尽快发展,如果对从业人员科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对业务上的过失行为处以较重的刑罚,将不利于发挥从业人员的生产积极性、鼓励有利于生产力进步的科学探险行为,因此立法对业务过失犯罪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的到了极大的提高,人民基本的生存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此时一方面基于人们对尊重人的生命为最高价值的人道主义
刑法观的普遍认同,人生命价值远高于经济利益的观点逐渐成为立法基点,另一方面因企业超能力生产、新技术的应用不慎等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非常重大,偏轻的业务过失配刑,不仅不利于人们树立良好的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注意能力,而且从长远来看反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故对业务过失犯罪采取宽容的立法态度已不再适应当今的形势,对业务过失犯罪科以较重的法定刑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③相比较而言,过失决水罪刑、失火罪的刑级为五级,罪级为七级;故意伤害罪刑级为十级、罪级为八级,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级刑级皆为九级。
④例如,俄罗斯
刑法第
215条第1款规定,在原子能工程的布局、设计、建设和利用方面违反安全规则,如果可能引起人员死亡或者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