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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为了分析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幅度的情况,我们在“2004案例分析”中专门对152个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犯罪人的刑量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根据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规定,分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4以下有期徒刑,4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到6年有期徒刑,6-7年有期徒刑,因数罪并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等九个刑量区间。其中每个区间的上限年不包括本数,下限年包括本数,例如判处3年有期徒刑属于“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量区间。各量刑区间案件百分比分别为:3.3%、11.8%、10.5%、33.3%、11.8%、4.6%、5.2%、13.7%、5.4%。可见判处3年以下有期的案件占总数的58.9%,占审判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2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有期徒刑)是适用最多的刑量。其中,在案件中同时适用缓刑的占26.1%,即有超过四分之一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人同时适用了缓刑。可见在司法实践中,3年以下的轻刑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首选的刑量。(见图二)
  
  如何重新合理配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强度?有学者提出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调整为首选幅度即第一个量刑档次,同时规定情节较轻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将现行的第一个刑罚幅度适用情节较轻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7]。我们认为该建议在目前是合理、可行的。从长远考虑,适当降低普通过失罪的法定刑也使可行的,这凸现了对业务过失犯罪应有的较重处罚。
  二 、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研究
  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刑种结构过于单一。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所配置的刑种,只有自由刑,即有期徒刑和拘役。法官在量刑时,除了适用自由刑外,没有其它刑种可供选择。然而,国外刑法不仅仅重视自由刑在惩治责任事故犯罪中的作用,而且非常重视罚金刑和资格刑的作用。例如在法国,自由刑和罚金刑是责任事故轻罪的基本刑种。对于所有的作为轻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犯,法国刑法规定应同时适用自由刑并科罚金刑;对于作为违警罪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则单处罚金刑[8](p54-22)。在日本现行刑法的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中,都单独或者在自由刑后规定了罚金刑。这是因为,近现代以来,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的广泛使用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这在过失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罚金刑不仅具有节约刑罚成本、增加国库收入的功能,且在许多方面远比其它刑罚更占优势,如罚金刑可以避免自由刑带来的罪犯间“交叉感染”、“重新社会化难”等弊害;罚金刑可以增加犯罪成本、从经济上削弱再犯罪能力等等。因此罚金刑成为现代各国设置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刑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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