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研究
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分为两档:第一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对于其刑量的研究应当置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刑量参照体系中进行。
普通过失指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过程中,违反一般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而业务过失指行为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特别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3]。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无论是现代
刑法理论的主张还是许多国家
刑法的规定中,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一般都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这是因为:其一,从对注意义务违反的程度上看,业务过失重于一般过失,因为业务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因违反业务规则、章程所引起的过失犯罪,而普通过失是行为人作为一般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尽普通注意义务而构成的过失。从事业务活动的人负有较普通人要求更高的业务上的特殊注意义务。行为人不充分履行其注意义务,自应负与其特殊注意义务要求相适应的较重刑事责任。其二,从罪责程度上看,业务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由于从事业务活动的人具有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特种技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超过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回避能力,故应配以与其罪责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刑罚。从客观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业务过失犯罪往往发生在生产、操作和交通运输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和安全,影响面宽,危害结果严重[4](p286),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大于普通过失犯罪。其三,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证实来看,普通过失犯罪多为普通过失杀人和过失重伤等,其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单纯的少量人员伤亡或较小的经济损失,而业务过失犯罪则多为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等,其危害结果往往是复合的,涉及面广、影响恶劣。
观察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发现对业务过失犯罪所规定的刑罚与普通过失犯罪并无甚区别,法定最高刑一般仅为7年有期徒刑,故受到了不少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士的质疑。有学者指出,业务过失犯罪由于主观恶性比普通过失犯罪大,在我国立法上对之处以重于甚至稍等于普通过失罪是完全必要的[5](p185)。司法实践部门也囿于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太轻,在发生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时,量刑上无法做到罪与刑的适应。我国刑法在业务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上存在着的这种轻重“倒挂”现象也体现在立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中②。与类似造成他人死亡或伤亡结果的普通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相比较,立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的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即失之过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