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Study on Statutory Penalty Allocation for Negligently Causing Serious Accident Crime
刘守芬;申柳华
【摘要】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本文是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进行的专题研究,着重研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等三个问题。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的立法缺陷表现为,在刑量上配刑偏轻,在刑种设置方面过于简单。应调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增加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种;增设重大责任事故过失危险犯,其法定刑设置应轻于实害犯的法定刑,更多的适用罚金刑或资格刑。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刑种;刑量
【全文】
近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之成为备受社会关注、国家重视的一个问题。但在
刑法理论界对其深入的开展研究却远远不够。根据目前收集到的资料表明,已有极少数学者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罪过形式进行了研究,但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研究仍是一个空白,本文正是我们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进行的专题性研究。
为了使我们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纯理论的阐释层面,本文在研究国外相关重大责任事故立法例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北京大学法意实证案例库中全国近十年发生的上百个安全责任事故方面的案例,并对其中来自全国28个省级行政区的63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以及其中的152个被告人(判决时间1994-2003年),运用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进行了专项统计分析(下文简称为2004案例分析)。希望这种同时关注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能对深化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有所裨益。
通常认为法定刑,就是
刑法分则以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中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即
刑法的幅度,又可称为刑量)[1](p527),包括刑量的配置和刑种的配置两部分。法定刑配置过程,“是立法权得以启动和运作的过程,展示的是刑罚权中的求刑权。” 而配置法定刑又并非是立法者可恣意而为的行为,它必须受到罪刑均衡
刑法原则的制约——对某种(些)重罪配置轻刑或对某种(些)轻罪适用重刑,都会对其他犯罪或各罪本身的法定刑产生不良影响,导致法定刑攀比现象。“法定刑攀比是法定刑配置非均衡化的最集中体现,它导致
刑法各罪之间出现模仿效应,罪与罚不相当,极大地冲击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使司法实践中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局面,影响法制的统一和权威[2]。(p50)”如此,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关系着罪刑均衡原则能否在该罪中得以具体的实现。下面本文着重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量、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重大责任过失危险犯①的法定刑配置等三个方面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