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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性化到人权保护——略论中国近现代刑事法律理念的变更

  (2)儒法合一的基本确立;经过汉朝统治者的引儒入律,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引礼入律和隋唐时的儒家的‘仁’入律,而在唐代基本确立。
  传统法律中的‘八议’、‘上请’、‘官当’等制度,虽然有着浓浓的封建特权保护,但是与单纯的严刑峻法,更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让人得到更多的保护;唐时经过隋朝的大动乱,‘仁政’思想被深深引入到法律之中,确立了整个中华法系。统治者的‘仁’理念更多地释放出了人的创造性,通过科举制度,民贵君轻等一系列制度思想,把保护人的存在发展确立起来,调动了人的创造性。同时‘仁’中追求的无讼境界,强调社会秩序的自然和谐理念也深深地影响中国,慎杀也开启了一系列诉讼程序的建立之路。
  (3)完善稳固时期;指唐以后到清末;随着中华法系的基本确立,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基本延续了这些法律,只是在关于‘为民伸冤’的制度上,开始建立‘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等一系列刑事法律程序上的制定与改进,这些也都基本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但是伴随着宋以来的‘理学’入法,使得人性化措施未能进一步发展到现代人权方向,反而是人的创造性进一步被压抑,人性化也没能迈进人权保护的门槛。
  总之,封建社会前期,经过对重刑主义的反思,单纯的‘以暴抑暴’理念受到儒家理念的质疑,‘宽仁’理念进入到刑法中起到了缓和统治,调动了人的积极性、创造力,造就了汉与唐的盛世,后期随着‘理学’的所谓;‘存天理,灭人欲’的深入整个社会体系,刑事法律的秩序保障活力不断丧失,越来越强的君主专制也使得近代刑法理念不能确立。稳定的刑事法律可以稳定千年中国社会生态而不使其出现问题,但却不能保护和建立一个有创造活力的社会,在西方列强不断入侵,民族存亡之时,‘救亡图存’掀起了社会变革的巨浪,也在彻底变更着刑法典理念。
  三、社会危机下的刑法
  1840你的鸦片战争打破了中国千年独立发展的社会体系,西方列强的炮舰让封闭的传统中国一去不复返,整个民族开始陷入到亡国灭种的危险境地,无数仁人志士从‘师夷技长以制夷’,向‘变法图强’,再到革命建国。只是这一切都是在围绕宪政、宪法而运行,可以说整个中国百年屈辱史就是对宪政的追求史,而在这个过程中刑事法律原来所具有的稳定性,也面对着严重的挑战,一些落后的刑法理念越来越受到质疑。在西学东渐中,不断介绍而来的西方理念冲击着接触的人们,零星的刑事方面的变革在被动与主动中逐渐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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