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在经济宪政的分析体系中,社会经济行动应当纳入宪政架构,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尤其是国家参与的经济行动必须是来自宪政上的安排,不能是国家的“自由”行动。经济宪政在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符合宪政要求的经济规则与市场规则是什么? 而这就能使经济宪政与已有的几个关于宪政与经济关系的命题相区别:宪政经济学在于回答规则为什么重要、宪法规则为什么是规则中的规则、规则是如何经选择合成的;经济宪法学的意义在于确立经济
宪法对经济的重要性; 而宪政的经济分析在于探究宪政背后的经济力量、经济动因与利益本质。这样的区别也就映衬了对经济宪政进行独立命题与系统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证意义。经济宪政能够为社会经济行动提供一整套合宪性的经济命令,而这些行动命令的背后是社会契约的合意、共识、授权与支持。在经济宪政架构中,自由与干预能够有机平衡,自由主义能够得到保障,国家在实施干预时并不“自由”,而须受到宪政制约;公共与个体能够相互支持,公共的目的被设定为个人所需,绝对的“公共化”社会指向应当被否定,公共不是目的,个体才是公共的目的,公共经济行动必须为此目的支付相应的宪政成本,这样就能有效地控制公共的滥觞;经济权力并非为国家所独有,社会及其成员具有宪政上的共享资格,这样才能使社会及其成员为权力所益,而不为权力所伤。
经济宪政主要用于建构经济自由秩序,既能容忍国家干预经济的一定行动,又必须使干预为自由服务;经济宪政是对国家经济行动的“绝对命令”,是不可违抗的宪政旨意。经济宪政体系的建立能为国家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融合提供宪政依据与合作框架。国家对经济的任意性行为能得到有效控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可以转化为对市场与竞争的实质性支持。经济宪政的研究可以为宪政研究增加新的内涵,可以为部门法的正当性解释提供上位意义的指导。经济宪政的研究结论尤其能对经济法律的立法与研究提供实质性支持,使经济法律制度获得宪政意义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解释。
【注释】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盛洪:“宪政经济学与
宪法改革:《宪政经济学》中文版序”,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