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政与经济关系的研究还有另一种分析范式值得总结,就是对
宪法与宪政进行经济分析的研究范式。美国历史学家、政治学家查尔斯•奥斯汀•比尔德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及《杰佛逊民主制的经济起源》两本书代表了其对美国宪法与宪政的经济分析进路与结论。比尔德认为,仅仅研究
宪法条文,从政治学或法律学角度解释
宪法,丝毫不触及
宪法背后的经济力量的分析,是不可能得出科学答案的。[x]他认为美国宪法制定者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他们承认了经济利益在政治上的力量,并且巧妙地加以运用”[xi]。“当时参加制宪者的确承认美国社会上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的力量很大。假使依当时制宪者各个人的理论来说,他们的意见是不能一致的,他们每个人代表某一种的利益。这部
宪法是各种利益的折衷。”[xii]因此,比尔德认为:一切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经济任务,政府的第一目的是保护财产权利赖以产生的人类能力的差异。中国学者邹平学系统地进行过宪政的经济分析,其主要论理可归结为: (1)经济属性是
宪法的重要属性之一,经济属性在
宪法结构的各个层面、各个方面都有反映。( 2)宪政生存和发展的经济环境是多元相关的综合机制,宪政相对于经济有其相对独立性。(3)宪政具有经济功能,表现在宪政对社会性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元功能、宪政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供给功能、宪政的宏观调控功能。( 4)宪政蕴含着经济逻辑,宪政成本与宪政效益是关联的。( 5)宪政内在的基本矛盾可进行经济学的分析与总结。( 6)宪政改革、宪政发展与经济改革具有双向供需关系。( 7 )经济——宪政的互动关系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经济分析,经济与宪政的关系从宏观上即社会总体系统水平上是从生产方式的高度来建构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在中观上即社会系统水平上是所有制、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宪政体制之间的关系,在微观上则是两者的各自组织水平上的经济要素和变项与宪政要素和变项之间的关系,如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经济要素的关系等。
宪政的经济分析揭示了这样一个结论:
宪法乃是角逐经济利益的一种结果。宪政的经济分析路径实质上是利益法学的分析路径,仍然是一种利益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有将社会关系绝对化和机械化的痕迹,对人的政治意识与伦理意识,以及可能的社会合作意识有所忽略。对
宪法与宪政的本质探讨,光有经济解是不够的,还须有多元的与综合的解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