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对经济与宪政关系的研究中,已经出现过宪政经济学、经济宪法学、宪政的经济分析等已有研究体系与研究成果,但经济宪政是一个有别于这些研究的新命题与新体系。
宪政经济学的研究无疑是布坎南的精心之作。与一般制度经济学不同的地方是,宪政经济学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简单的制度安排,也不仅仅是这些制度安排之间的互补关系,它认为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在这个结构的上端,就是
宪法。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是元规则。当宪政出现问题时,它对社会的损害远非一般制度问题所能比。对宪政的经济学研究比对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布坎南认为宪政经济学是经济学研究的“更高层次”,其致力于给出形成或改进
宪法的程序性标准:一致同意规则。“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受损,显然这同样适用于多人的情境。“一致同意规则”作为布坎南理论贯穿始终的逻辑,成为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是否有效率的标准程序。他认为这一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i]同时,布坎南意识到“一致同意规则”会引起高昂的决策成本和可能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对此,布坎南将决策分为多个层次,越是涉及基本人权和产权的层次,越需要更大比例的多数同意,直至一致同意。这里的最高层次就是
宪法层次,这个层次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规则进行选择。在这一点上,布坎南与哈耶克的想法不谋而合,哈耶克也认为在宪政层次上,规则制定权由谁掌握是最重要的。布坎南认为立宪选择是重要的,无论是政府、个人还是非政府实体的行为,能够通过在深思熟虑的立宪层面上制定的规则加以约束。[ii]布坎南认为,政府需要一些规则来严格地规范,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规则的理由就存在于人们永无休止地追求和平与和谐的共同生活愿望之中,在这种生活中不存在持续不断的人为的霍布斯式的战争。[iii]
布坎南将公共选择理论引入了规则选择之中,并在立宪层面上讨论了规则的达成方式,这不仅对经济学是有益的,对法学同样也是有益的。但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理论仍然只是关于宪政(确切地说是
宪法)的经济理论,其主要强调的是要求绝对多数票才能变更一部法律的经济特征和结果。[iv]宪政经济学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相关联,它可以被看作是古典主义普遍复苏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明确目标就是在没有详细的政治目标的情况下,为市场运作提供解释和了解。[v]宪政经济学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理论,只是借助传统经济学中的基本假定和基本分析工具揭示了政治家或政治决策参与者的经济人本质。[vi]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贡献是使政治决策内生化,其强调对政治决策规则的考察。宪政经济学作为从公共选择理论中涌现出来的一个宽泛的研究项目,运用新古典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对不同的政治规则进行分析。[vii]归根结底,宪政经济学是经济的,而非宪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