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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特别法对残疾和死亡赔偿作出的特别规定,一般来说,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据这样的特别法,一方面较容易得到残疾或死亡赔偿,因为在侵权的构成要件方面对加害人要求更严格一些,另一方面得到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可能较低,因为这样的特别法通常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态度。根据《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就残疾、死亡赔偿适用这些法律、法规时,也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实际情况:第一,我国涉及到残疾和死亡赔偿的一些特别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各不相同,加上近些年来国民经济和国民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长,有的特别法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多数特别法规定的赔偿数额偏低,如国内航空运输旅客的残疾和死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铁路旅客的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第二,个别特别法规打上了浓厚的行业保护烙印,没有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公正的保护;第三,某些残疾、死亡赔偿问题,如医疗事故导致的残疾或死亡,本来不应当由特别法调整,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都被特别法所调整 [9]。
  无疑,应该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助于当事人预防事故的发生,或者使事故的发生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的补偿更重要,与其把金钱放在对受害人的事后补偿,还不如将其放在对潜在加害人的事前预防。当事人会考虑高额赔偿费用而不断提高安全度,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现实情况却是,我国的服务、消费行业的安全问题一直是个待解决的问题,其安全未能得到保障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经营者一旦发生侵权只支付较低的赔偿费是重要原因。
  另外,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使我国实际运作的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我国已加入WTO,一旦发生损害,美国“在近期的一些案件中,原告得到的赔偿数额之大,足以危及整个企业的存亡” [10]。而我国法院适用我国法律赔偿,数额很低,极不利于我国消费者,也极不公平。当然,我国法院若对中外经营者区别对待,既违背WTO不歧视原则,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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